就非法毒品貿易而言,有必要考慮主觀惡意和人身危險,并參照非法毒品貿易目標的數量、頻率和范圍、犯罪的主動性和促進交換所發揮的作用等因素,就死刑的適用做出審慎和審慎的決定。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對于那些買賣同一種毒品的人來說,涉及的毒品數量剛好超過了實際掌握的死刑標準,一般不能同時判處死刑。如果家中積極接觸毒品銷售,積極促進毒品交易,而家中購買的毒品尚未售出,一般不判處下家死刑。
如果下家主動向上家約購毒品,對促成中國毒品進行交易起更大作用,而上家事先設計并不需要掌握一些毒品主要來源,一般不判處上家死刑。如果案件涉及的毒品數量巨大,應根據上述因素確定死刑,不一定對兩個以上的人判處死刑。
關于甲基苯丙胺片劑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3倍掌握,具體可以根據當地的毒品犯罪形勢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確定。我剛才一開始介紹了甲基苯丙胺是有兩種形態的,晶體含量高,片劑含量低,一開始的時候沒有考慮差異。
所以說07年的時候也好多是麻古一千克判處死刑的,掌握的標準完全對于甲基苯丙胺的片劑是完全按照冰毒掌握的,也有一些地方考慮到含量低,考慮的數量高一些。我們這些年征求了公安部的一些專家組的意見,應該說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因為毒品應該說他吸食量和效果,主要取決于其中的有效成分,也就是說毒品的含量。
比如說冰毒和麻古他的效果主要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相同數量的毒品,含量不同效果也不一樣,含量越高的毒品,他肯定危害要大。而且價錢也要高,含量高的毒品他可以通過加入其他的成分,增加他的量。
比如說海洛因,市場都是20%多,但是從云南入境查獲的都是80%多,這個80%變成20%意味著一百克就變成四百克,冰毒也是如此,一百克冰毒如果制造成麻古最少可以制造四百克麻古。他是翻一倍的,甚至幾倍。
所以說在量刑的時候必須要考慮這個差別,量刑的時候必須考慮毒品的含量。最高法院為什么在97刑法以后,規定對毒品含量折算,還要堅持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要做含量鑒定?這是硬性規定。這個是和公安部聯合發文,你只要查到實物的必須做含量鑒定,考慮到含量不同危害不同,量刑上你要有差別。
所以說對于甲基苯丙胺我們按照過去掌握標準是沒有明確規定,實踐我剛才講了,最高法院一般掌握是兩倍以上的量,就是說麻古不到兩千克的,一般不會核準死刑。新會議紀要我們準備規定一個2-3倍的量,麻古高于冰毒兩到三倍,具體各地可以根據各地的情況具體的把握,比如說云南西雙版納沒有五千克以上不判處死刑。一般的地方兩三千克就判處死刑。
毒品數量超過了企業實際學習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這種發展情況分析需要學生綜合考量,根據他數量、情節,和酌情從寬處罰的情節,這些社會價值等因素影響決定自己是否適用死刑不單單看數量。
毒品犯罪人員數量是一個重要基礎情節,但是由于數量已經不是唯一的情節,類似于像我們辦理市場經濟環境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一樣,但是因為這些案件不能唯數量論,你還必須兼顧其他的情節,就是教師數量和情節并重。
青浦刑事律師認為,關于K粉,他是新類型的毒品,在2000年以前很少能夠發現影響作為毒品使用,他其實是作為一個企業精神藥品,所以在中國開始的時候對他的性質,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認識是不清楚的,當年的時候它規定為二類精神世界藥物,不是這樣一類。所以他們那個時候是沒有經濟適用死刑的,在2007年以前是沒有選擇適用死刑的,當時的司法解釋自己也沒有相關規定它的定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