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王林清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被告王林清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款100萬元。他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罰款100萬元;上海松江刑辯律師依法追回受賄所得財產及其果實,上繳國庫。
2021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王林清的案件,其中部分公開審理了王林清被指控受賄的事實,部分公開審理了涉及國家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事實。在審判過程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和辯護人進行了質證??胤胶娃q方都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進行了最終陳述。法院充分保護了被告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經審理發現:2008年至2018年,被告王林清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的便利或權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審理案件,非法接受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奇萊公司)等2個單位和律師程杰,楊明等11名個人給予的財產相當于2190多萬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幫助凱奇萊公司審理案件,執行等事項,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奇給予的5萬元美元和5萬元購物卡,共計35萬元以上。
2018年6月至8月,在趙發奇的慫恿下,被告王林清同意獲得凱奇萊與陜西省地質礦產勘探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探開發院合作勘探合同糾紛案件的檔案材料。王林清先后通過借閱、騙取檔案材料、偷拍等方式非法獲取凱奇萊案件的大量檔案材料,并通過手機微信或電子郵件向趙發奇提供拍攝材料。經國家保密局鑒定,王林清與趙發奇非法獲得的5份材料屬于機密國家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王林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賄賂罪;以竊取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作為司法人員,王林清知道法律和法律,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司法行為的誠信和司法信譽;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交給趙發齊后傳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應當依法處罰。上海松江刑辯律師鑒于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被捕后,主動解釋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所有賄賂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受賄罪可以依法追回。此外,趙發琦、程杰、楊明等人的犯罪行為已依法受到處罰。
被告人近親屬、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人士聽取了王林清案公開部分的審判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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