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誹謗案。浙江省余杭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下面上海刑事專業律師為您解讀一下案件情況。
案例梳理
2020年7月7日18時許,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一家快遞公司內,用手機拍下一部快遞小件。被告何某某用微信號冒充谷某某與自己聊天,然后伙同郎某某分別使用各自的微信號冒充谷某某和快遞員,并多次利用其QQ號與自己聊天。為了提高聊天記錄的可信度,何某某、郎某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同一月份7-16日,郎某某將上面所說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幾十張截圖和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網站上,引起廣泛關注。
隨后,將上述偷拍視頻和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合并轉發,并且陸續有超過110個微信群(會員總數達兩萬多人),引發了大量的低俗評論,眾多微信公眾號、以上聊天記錄合輯網站等轉載推文(總閱讀數兩萬多次),影響到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何某某、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承認上述事實。警方對郎某、何某某等人行政拘留,并發布警情通報,辟謠。
犯罪發生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對被害人谷某某予以補償。
法庭經過審判認為
何某某以尋釁滋事、博取關注為目的,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散布謠言,導致這一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犯受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權,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受到一定的貶損,屬于捏造事實,通過信息網絡詆毀他人,情節嚴重,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由于二被告的犯罪行為已經不只是受害者谷某某,其對象選擇具有隨機性,導致不特定的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秩序感下降;在網上廣泛傳播誹謗信息,引發大量淫穢低俗言論,盡管經過公安機關辟謠,仍然對網絡治安造成了極大的沖擊,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公訴人對二被告誹謗罪的控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庭裁決
鑒于二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認罪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能夠主動賠償損失,并坦白悔罪,主動修補法律關系,且系初犯,無前科劣跡,適用緩刑的具體情形,對所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法庭建議公訴機關判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由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
法庭當庭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俗話說得好:“禍從口出”,網絡空間也非法外之地,我國自《民法典》頒布以來,對人格和名譽權的保護不斷加強。當前需要進一步加強普法工作,讓更多普通民眾知道法、懂法、守法,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上海刑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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