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根據張某某介紹,李某某以人民幣5900元/噸的價格將甲苯6噸賣給燕某某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用于合法生產和經營。雖然李某某明知是物流公司司機王某某駕駛普通貨車,但卻隱瞞了該貨物為危險化學品的事實,客觀上致使王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王某某駕駛普通貨車載著6噸多甲苯行駛到某公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經過檢驗,李某某將運輸的液體成分98.01%為甲苯,經鑒定屬危險化學品,李某某將其出售給燕某某公司。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動聯系公安部門,要求其主動到案。
該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雖主動到案,但在前期訊問過程中拒不供認其實施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他解釋說,他們賣給物流公司的司機運輸的是乙酸甲酯,而不是甲苯,買方從他那里買來的也是乙酸甲酯,醋酸甲酯不屬于易制毒物品,所以沒有犯罪。
在審查逮捕階段,通過查閱卷宗,認真分析在案證據,仔細梳理有關規定,查明北京某工貿公司購買了甲苯的李某某處購買了甲苯,屬于正常、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或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易制毒化學品,不以制造毒品罪論處。
上海市刑事咨詢律師解讀
盡管李某某的行為并未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但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
根據《刑法典》第133條第1款第4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嫌疑犯李某某明知自己駕駛的是普通貨車,仍然隱瞞所運貨物為危險化學品的事實,造成駕駛員在主觀上不知情的情況下,客觀地實施了機動車駕駛,并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危害公眾安全。在危險駕駛中,李某某屬于間接正犯,構成危險駕駛罪。
非直接正犯,是指行為人出于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者或無犯罪意念者,為實現其犯罪目的而實施犯罪的人。
《危險駕駛罪》的成立已經八年有余,公眾對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入罪已有認識,但許多人卻疏忽了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超速行駛;駕車者朋友應高度警覺,警惕這些危險行為,別因為法律意識的淡薄誤踩了法律的紅線;非駕駛員也不要認為自己沒有駕駛就和這些罪行沒有關系,若本人像本案中的李某某一樣利用駕駛員的不知情來實施上述行為,則構成間接正犯應負刑事責任。上海市刑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