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出庭的問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查明案件事實,排除刑訊逼供等違法案件,實現被告人的正確定罪量刑,具有積極意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會見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實際上吸收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關于偵查人員出庭的有關規定,(一)偵查人員出庭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僅限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情況。
公訴機關不能通過向法院提供訊問記錄、錄音錄像、監護記錄和體檢記錄來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因此,并非所有涉及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都需要調查員在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2款,啟動有關調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程序有兩種情況:
?。ㄒ唬┓ㄔ簺Q定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法院調查,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到法院說明情況,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發出通知。
?。ǘ┓ㄔ簺Q定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法院調查,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的,相關調查人員或其他人員應請求出庭說明情況。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此外,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未要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到法院說明情況,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的, 但認為確定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需要通知調查人員出庭也可以根據職權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人民法院在什么情況下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有關人員都應當出庭。
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結論。如果經過法院審理,確定或不能排除《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通過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則應排除有關證據。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ㄒ唬┓ㄔ赫{查程序啟動時,法院應對調查結果給出明確的意見,并確定有關證據是否被排除在外。在排除非法證據的過程中,什么時候得出排除性結論?審判實踐中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進行下一次審判之前,應當對證據是否非法作出結論,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在作出最后判決的同時,對證據是否非法作出評估。
研究表明,上述兩種觀點并不矛盾,應該綜合運用。如果法院在法庭上難以確認非法證據的存在,可以休庭審議研究,休庭后對非法證據的存在給出結論性意見。但是,不論法院是否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論通知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ǘ┰诜ㄍヱ鲇嵵?,如憲法第五十四條禁止非法收集證據作為刑事訴訟程序,則不能直接用作裁定案件的依據,而應繼續出示、辨認、反復詢問及其他法庭調查程序。只有經證實為真,才能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會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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