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刑事律所 起訴標準與定罪標準的司法把握,常常存在對移送審查起訴標準和提起公訴標準要求過高以及立案標準與移送審查起訴標準跨度過大等問題。鑒于刑事訴訟各階段具有的遞進性和獨立性,改良起訴標準與定
罪標準關系的基本方向應當是既對二者證明程度的要求加以區別,又保持相互之間的有效銜接;具體方案是在繁簡分流的程序設計中,保證縱向銜接上使起訴標準中檢察機關的主觀性因素增強,橫向銜接上將程序性
事實的證明標準設計成低于實體性事實的證明標準,以發揮程序的獨立價值。
無論是起訴標準還是定罪標準,在證明刑事案件事實上都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這兩個標準在司法適用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如何正確、適當把握二者在刑事訴訟流轉中的證明程度要求,保持二者的有效銜
接和有序遞進,是當前司法實踐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起訴標準與定罪標準及其適用存在的問題
起訴標準和定罪標準都屬于刑事證明標準的重要內容。起訴標準是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用以審查案件是否應被提起公訴的判斷標準;定罪標準則是審判機關在審判階段認定被告人有罪并作
有罪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應達到的證明程度。盡管這兩個標準在用來證明案件事實上已經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具體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對刑事案件質量的影響非常大,不可輕視。
?。ㄒ唬┢鹪V標準與定罪標準及其關系
起訴標準屬于公訴階段的標準(通常也適用于偵查階段),而定罪標準則是審判階段的標準。二者都屬于刑事證明標準。刑事證明標準,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
要求和程度。依刑事訴訟的階段性特征,刑事證明標準可分為立案標準、起訴標準和定罪標準等。
1.起訴標準?;谧栽V案件的特殊性和有限性,筆者僅在公訴案件范圍內討論起訴標準問題。因此,本文所稱的起訴標準,是指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用來判斷案件是否應被提起公訴的標準,
也即檢察機關運用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并據以交付審判機關審判,所應達到的證明力程度。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起訴標準表述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起訴標準作用的對象是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審判機關對公訴案件僅作形式審查,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則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實質性的規定,且條文中使用了
“人民檢察院認為”的表述。就此而言,起訴標準是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對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工作所設置的標準。起訴標準包含法定性標準和必要性標準。法定性標準,即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必須符合法律的具體規
定。具體而言:第一,證明標準須達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第二,須排除刑事訴訟法列舉的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必要性標準,則是考察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是否有必要性,即對案件進
行公訴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國家政策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2.定罪標準。定罪標準,是指審判機關在審判階段認定被告人有罪并作有罪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應達到的證明程度。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定罪標準表述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有直接證據的案件:第一
,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事實是從證據中得出的。第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三,全案證據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鎖鏈,對所認定事實已排
除合理懷疑。對于只有間接證據的案件,認定被告人有罪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第一,證據已查證屬實。第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第三,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第四,根據證據認定的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第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符合這五個條件的,確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崇明刑事律所 起訴標準的作用在于為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審查所收集的證據提供指引,而定罪標準則旨在為審判機關在審判階段審查被告人有罪所依據的證據提供判斷的標準。起訴標準與定罪標準之間具有遞進性。
一、充分認識設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大意義。認罪認罰從寬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站在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制度對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強化責任擔當,敢于積極作為,深入推進制度貫徹實施,確保制度效用有效發揮。
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重要工作來落實,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指導意見》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備案。要加強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和《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和培訓,明確工作原則和要求,統一思想認識,提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能力。要加強業務指導,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本地區推進情況,確保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三、加強協調配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多個部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的基礎上,要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建立綠色通道、專人聯絡、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形成貫徹實施合力。對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緊缺、經費保障困難等問題,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支持,將值班律師補貼納入法律援助業務經費開支范圍并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四、加強監督制約。加強監督制約是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適用和公正運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的重要手段。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切實防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可能產生的廉政風險,筑牢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籬笆。要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情況的監督,將具有從寬幅度較大、程序互相轉換、認罪認罰后又反悔、社會關注度高、群眾有反映等情形的案件作為監督評查的重點,促進提升案件質量和效果,確保制度統一正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