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案件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還是刑事,數量都非常巨大,問題也相對較多。
面對龐大數量的輕傷害案件,哪些案件必須做傷情鑒定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ㄒ唬┦軅潭容^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ǘ┍磺趾θ艘笞鱾殍b定的;
?。ㄈ┻`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根據該規定,只要受害人提出作傷情鑒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對傷情有爭議,公安機關就應當做傷情鑒定。
受害人拒絕作傷情鑒定怎么辦
受害人拒絕做傷情鑒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雙方私下民事部分達成諒解,受害人擔心再次傷情鑒定達不到輕傷以上不利于自己等原因,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可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經公安機關通知,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作傷情鑒定的,視為拒絕鑒定。
所以,長壽路刑事律師根據上述規定,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鑒定應該看時間點,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確告知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鑒定的不利后果,按照已掌握情況處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處理;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后,被害人依然拒絕做傷情鑒定,就在明確告知被害人不利后果后,按照撤案處理。辦案民警有疑問,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還要進行國家賠償嗎?根據《國家賠償費》,嫌疑人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也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程序進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于沒有傷情鑒定,不能進行呈請檢察院逮捕和移送起訴而已,所以不需要承擔國家賠償。
輕傷害案件發生后,傷情鑒定往往需要一個過程,那在鑒定意見出來之前,是先行政受理還是刑事立案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傷害案件由于案發現場僅有受害人和嫌疑人,沒有其他證據,就存在受害人夸大、嫌疑人避重就輕現象,那如何查清案件事實呢?
只能從傷情、傷害部位等細節去印證、查清違法犯罪事實,因此,詢/訊問必須詳細進行。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多人參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兇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征,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詢問其他證人應當問清其聽到、看到的與傷害行為有關的情況。
鑒定意見的審查和告知
辦案民警接到鑒定意見以后,要進行審查,而不能只看鑒定結論,看案發時的診斷證明、活檢等和鑒定內容是否一致,防止鑒定存在瑕疵。同時,公安機關拿到鑒定意見以后,應當告知嫌疑人和受害人。實務當中辦案民警習慣會將傷情鑒定告知嫌疑人并進行訊問告知,但對受害人往往電話告知,不進行談話,容易出現程序瑕疵。
長壽路刑事律師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規定了告知的時限規定,刑事案件沒有規定明確的時限規定。
輕傷害案件處理程序
輕傷害案件既可公訴也可自訴,選擇權由受害人決定。所以:
1、如果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經刑事立案,那原則上就走公訴程序;
2、如果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后拒絕做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尚未刑事立案,那就意味著被害人選擇自訴程序;如果已經刑事立案,由于不具備起訴條件,告知受害人不作傷情鑒定后果后,可作撤案處理。
3、最常見的公安機關立案后,雙方當事人民事達成調解,要求撤案自訴,怎么辦?原則上仍然進行公訴,除非受害人要求去自訴,且法院已經受理,意味著當事人選擇自訴程序,公安機關可同意讓其自訴。
4、治安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該規定需要慎重把握。
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怎么辦
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刑事案件還有補充鑒定)。但不是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公安機關就必須重新鑒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機關才需要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鑒定法律并沒有次數要求。長壽路刑事律師法律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為:
?。ㄒ唬z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ǘ┢渌麘斨匦妈b定的。
?。ㄈ╄b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ㄋ模╄b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ㄎ澹╄b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ㄆ撸╄b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只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檢查等,而不能對受害人進行強制鑒定。為什么?
第一,受害人已經受到傷害,不能因為鑒定的問題而強制進行,讓其再次受到傷害。
第二、故意傷害案件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選擇權由受害人自己決定,其決絕做傷情鑒定,實質上就是放棄了公訴,選擇了自訴。
第三,輕傷害案件根據刑法理論受害人本身就可以進行承諾,就是自己承諾嫌疑人對自己造成傷害而不追究刑事責任,何況是程序權利的放棄呢?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