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出于徇私動機。一方面,行為人必須明知案件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另一方面,必須出于徇私動機。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實掌握不全而過失不移交,便可認定為“徇私”。行政執法人員索取、收受賄賂,不移交刑事案件,分別構成受賄罪與本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接下來就由楊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如何量刑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
1、本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執法人員,即依法具有執行行政法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從司法實踐上看,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陀^行為內容為,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這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行為構成犯罪應當進行刑事追訴,但不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至于行為人是將案件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還是不作任何處理,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條中的“舞弊”,是“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同位語。換言之,只要“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就屬于舞弊,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客觀行為。成立本罪還需要情節嚴重。
2、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關系
1、本罪與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有相似之處,構成要件的明顯區別在于行為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行政執法人民,的有為有相保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性質:如果他們是對犯罪負有職責的人,則是司法工作人員;如果他們是負責行政法實施的人,則是行政執法人員。例如,公安人員在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過程中,明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的偵查部門進行偵查,但徇私舞弊不移交,僅給予治安處罰的,就構成本罪。
2、刑事犯罪的偵查人員遇到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親友,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擅自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概言之,行政機關中具有刑事偵查權限的人,在負責承辦(包括指示、指揮)具體案件時,將明知是犯罪的案件作為行政違法處理的,應認定為徇私枉法罪。對于負有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雙重職責的人員,應視其在履行何種職責的過程中不將案件作為犯罪處理而得出不同結論。此外,本罪只限于將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所以,司法工作人員采取其他手段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此外,在海關履行走私犯罪偵查職責的人,屬于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走私犯罪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處罰
1、根據刑法第40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據《刑法》第402條的劃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造成緊張前因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于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罰,《刑法》規定了兩個量刑檔次: 一般的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據《刑法》第402條的劃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緊張的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據《刑法》第402條的劃定,情節緊張,并造成緊張前因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緊張的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法組成除了請求行政法律職員要擁有普通的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所需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能構成嚴重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造成緊張前因,是指被不移交的刑事案件的犯法嫌疑人又實行其余犯法行動的;緊張破壞正常社會秩序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等。以上就是楊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如何量刑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楊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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