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猥褻親生女兒入獄,妻子無法忍受丈夫行徑,向法院提出離婚,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近日,福綿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案情介紹
原告陳某訴稱,其與被告肖某認識后同居,并先后生育了一女一兒后補辦登記結婚手續。上海師大律師在同居及婚姻生活期間,肖某性格暴躁,對家庭對子女漠不關心。2019年,肖某因猥褻親生女兒,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肖某罔顧倫理傷害女兒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父女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于是,陳某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兩個婚生子女由其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20000元。肖某辯稱為了孩子,不同意離婚。陳某提出,因為肖某猥褻尚未成年的親生女兒,觸碰到了她的底線,而且不僅女兒受到傷害,連兒子出去也被人指指點點。
審理過程
案件經過開庭審理,在法官主持調解下,肖某由最初的不同意離婚,最后在陳某聲淚俱下的控訴下同意離婚,但雙方最后在關于兒子的撫養權問題上僵持不下。法官只能就雙方目前的撫養條件和能力,以及對孩子健康成長利害考慮,對肖某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雙方才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肖某同意離婚,兩個孩子均暫由陳某撫養,肖某出獄后支付撫養費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
法官說法
上海師大律師本案是一起因丈夫猥褻女兒被判刑后,妻子起訴離婚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離婚案件。因被告猥褻尚未成年的親生女兒,不僅給女兒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和心理陰影,也給配偶帶來了莫大的傷害。該案通過法官充分運用調解智慧,讓雙方當事人的分歧逐步縮小,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最大限度的保護了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切實保障了作為受害群體一方的利益,彰顯了司法正義。上海刑事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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