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8年12月7日晚,陳某為妻子過生日,并自己大量飲酒。晚上11點多,陳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失去知覺,陳某隨即讓女兒打120求救。120答復說附近沒有急救車輛,要從別的地方調車,具體到達時間無法確定。計程車一時無法接通,家人和鄰居又沒有駕駛執照。于是,陳某便獨自駕車,將妻子送往附近醫院救治。后來,陳某被警察當場抓獲。檢查結果顯示,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3mg/100m1,屬于醉酒駕駛。經審查,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系酒后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現已被依法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末,檢察機關決定撤銷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決定
依法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上海刑事律師解析
這起案件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首先看看刑法中關于緊急避險的規定,即為了使國家、公眾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免受危險而被迫采取的緊急避險行動。對這樣一種行為的認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必須出現實際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一種迫在眉睫的危害;有一種避險意識;必須在必要范圍內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根據這起案件的情況,陳某的妻子深夜突發暈倒,口吐白沫,隨時有生命危險,這種情況確實存在,因為當時陳某與妻子相距遙遠,救護車不能及時趕到,他身邊沒有其他合法司機,事不關己,陳某醉酒后駕車救妻子的行為,屬不得已之舉。陳某酒后駕駛,主觀上無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故意,在此基礎上,構成了對妻子進行危難救助的良好動機。再者,陳某的酒后駕駛行為并未引起交通事故,鑒于當時的具體情況,陳某酒后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損害程度相對較小,符合應急避險所需條件。因此,應認定陳某的行為屬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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