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7年3月,陳某進入甲物業公司從事水電維修工作。1月以后,雙方簽訂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約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物業公司只告訴陳某按慣例上班,并按約定另行安排工作。兩個月后,甲公司指示陳某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告訴陳某不用擔心,是辦理手續的,還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明不白,陳某不省人事地與乙公司簽訂了合同。簽約后,陳某繼續在甲公司工作,領薪與乙公司無任何關系。2018年7月,甲公司通知陳某開會,讓其離職。陳某要求經濟賠償。甲方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陳某賠償金。
處理結果
由于陳某多次向甲公司索取補償金無果,陳某于2019年6月找到長江鎮調處中心,請求工作人員幫助調解。經了解,陳某系農民工,現已不再在長江鎮工作和生活,本著高效、便捷的原則,工作人員對該公司進行調查核實。但甲方仍表示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義務支付補償。在幾輪磋商之后,工作人員認為可以請法律顧問參加調解。從法理角度來看,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性勞動關系,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們還從陳某是外來工、家庭重擔等各方面對甲公司進行勸導,最后甲公司愿意支付補償金,還與陳某簽訂了調解協議書,補償金當場交付陳某。
上海勞動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雇主應建立員工名冊以備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有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以下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發工資單);繳付各種社會保險費用的記錄(2)?雇主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勞務證書”等可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報名表格”等招聘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明。(1)、(3)、(4)項之有關憑證應由雇主承擔舉證責任。
此案中,陳某一直在甲公司從事水電維修工作,其工資全部由甲公司支付,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在乙公司從事相關工作,而乙公司從未向陳某發放工資。據此,應認定陳某的實際雇傭單位為甲公司,陳某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陳某與乙公司只簽訂了勞動合同,且無用工事實。
經典含義
簽訂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重要形式。但是,有些雇主卻不以為然地抱著“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勞動關系”的僥幸心態,“費盡心機”拒絕簽勞動合同,妄圖逃避責任,到頭來還是白費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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