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9年5月,李和朋友來到了仙居景星巖景區。到了景區的山頂上,大約四點鐘,一群人準備下山。
但是在這個時候,景區內的電梯因為下雨而暫停運行。一名當地的同僚知道,一條廢棄的18盤舊路可通山。一群人不愿在山里等候,因此他們打算直接爬下山。
來到半山腰,李發現了一條滑道通往山底,然后進入了滑道。李在滑行過程中因缺乏保護而受傷,被送往醫院,診斷為T11.12椎體壓縮骨折。
后來,李先生起訴景區內的旅游公司,要求賠償8000多元的醫療費用,并保留隨后的人身傷害賠償訴訟。
李某說
該滑道建在步行下山的路附近,第二個滑道入口并未封閉,完全打開。
另外,景區的廣告導圖中也沒有單獨收費或注意事項。旅游者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由旅游經營者違反安全義務造成的。
旅行社說
溜冰是一種額外收費的娛樂活動。入景區時,檢票員提醒滑道在下雨天關閉,滑道必須有服務人員指揮,并配備相應的安全設備滑車。
滑道檢票入口、滑道有明顯的警告標志,擅自闖入滑道滑行后果自負。
景點對此負有通知義務,不予賠償。
各方意見相左,法官實地考察發現
滑道一面為十八盤山路,未修建的景區主干道坡度較大,滿是青苔,根據基本生活經驗判斷不適合游客。
另外,第一通道的入口處還裝有可上鎖的鐵門、鞋、護具、手套等輔助裝備,堆在附近的竹棚里?;揽谏嫌杏晖;蠊载摰染鏄酥?。張某等人從這條山路下山時,應注意滑道的另外收費,并在工作人員的指揮下配備輔助設備滑下山坡。
據此,原告李主張被告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其安保義務,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決駁回李的訴訟請求,旅游公司無須賠償。
上海浦東刑事律師說法
治安責任是公共區域管理者和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確保進入場所的法律義務。必須合理地限制活動參與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如景點設施、設備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未作通知及提醒,會對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損害發生后沒有組織人員及時救援,景區需承擔相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景區規定了安全的路線,設置了警告標志,履行了告知危險的義務。
另外,李某不遵守景區規定,擅自進入滑道,沒有購票經驗。他使自己陷入險境。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應為其行為承擔責任。若有傷,就該賠償。成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預見并有效預防可能的危險,避免人身傷害。上海浦東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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