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高層建筑帶來了城市的繁榮發展,也引發了許多侵權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高扔、墜落案件的意見(2019年25日),明確了高扔的犯罪標準和指控。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解讀兩個案例。
案例一
案件情況:由于個人情緒的發泄,XX多次從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器,并將滅火器從頂層屋頂扔到樓下,并將放置在頂層的陶瓷花盆扔到樓下。一個扔進社區道路的滅火器噴灑了滅火粉,另一個滅火器掉進了社區道路旁的綠草,花盆掉進了社區的休閑區。
被捕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量刑情節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被告徐起被判處三年監禁。
被告的觀點:對指控事實、指控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審判過程中也沒有異議。
一審判決:被告人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案件情況:當1因家庭矛盾扔掉物品時,物品打碎了窗玻璃,部分破碎物品飛出窗外。然后打開窗戶,將相關物品扔出窗外,將受害者1停放在樓下的前擋風玻璃、前蓋(總價值700元)和樓下停放在受害者2的前擋風玻璃、前蓋、天花板(總價值3020元)損壞。隨后,受害者2向公安機關報做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報警后,1下樓發現其他車輛損壞,主動向受害者2和1承認并同意賠償。當公安機關來處理此事時,1也主動承認并承認了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觀點:被告1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1在公安機關調查中主動解釋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請依法判處公訴。
辯護人的觀點:被告1有自首情節,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理解,自愿認罪和處罰,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被告1犯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律來自生活。對于非法律專業的人來說,我們可能不太清楚法律的規定,但我們對一件事的對錯有自己的判斷。以高空拋物為例,這種行為顯然有很大的安全隱患,這是我們不能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也規定了這種危險行為,希望大家能分辨對錯,不要因為一時的精神或沖動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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