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陳某和妻子孫某來三亞工作,在一個建筑工地當工人。有一天,他們在建筑工地加班。
突然,與施工現場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紀某酒后滋事,調戲陳某新婚妻子孫某,并辱罵圍毆陳某。
在抵抗過程中,陳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向周、榮、紀等人揮手。在混亂中,他的刀刺傷了榮的左腹股,導致左股動靜脈斷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輕傷,紀。劉輕傷。
事件發生后,陳被拘留。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后逮捕了陳。隨后,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了陳。
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陳某是在被圍困狀態下進行的防御,陳某在防御中獨自一人。他面對三名手持設備的工人。幾名工人手持的設備足以嚴重威脅陳的生命安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陳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判處被告陳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
一審判決后
兩級檢察院不服。
遂提出抗訴
從雙方的關系和原因來看,紀某等人和陳某都是同一個工地的工人,平時沒有深仇大恨,只是因為案發當天調戲新婚妻子而引發了雙方的斗毆。
從紀某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和強度來看,周某因怕出事而扔掉鏟子,空手打架,說明紀某等人主觀上沒有故意造成陳某重傷。
法院會因此改判嗎?
結果讓人直接拍大腿...
二審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榮某等人酒后鬧事,調戲原被告陳某的妻子,虐待陳某,不聽勸阻,使用足以造成嚴重危害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某。
作為一個男人和一個丈夫,當他的妻子被調情、虐待和毆打時,陳用刀刺傷了他。正在毆打他的榮等人符合特殊防御條件。
雖然榮某死亡,周某輕傷,紀某輕傷,但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乖V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上海刑事律師說法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和公共利益。我或他人的個人。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權,制止非法侵權,對非法侵權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那么,正當防衛應該滿足哪些條件呢?
正當防衛條件
1.非法侵權的客觀存在,即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來自他人的非法侵權,但不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2.非法侵權正在進行中,即正當防衛必須針對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的非法侵權。如果對未發生的侵權或已經結束的侵權進行防御,則不屬于正當防御。
3.具有防衛意識,即行為人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實施防衛行為。
4.對于非法侵權人,即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非法侵權人本身,而不是第三人。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但對正在進行謀殺、謀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沒有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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