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日,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法院認為,被告高某某從建筑物上扔東西,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高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最后,法院判處被告高某某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款3000元。
事件發生當天,被告酒后與妻子吵架,然后將電腦主機從七樓窗戶扔出,落到公共人行通道徐先生。徐先生報案后,公安機關立案。
案例二
2016年6月22日21:00,被告劉喝酒后回家。在蚌埠市禹會區染建社區9號樓1單元7樓的平臺上,竹梯、兒童自行車、兒童滑板車等物品將陸續從平臺窗口扔下,幾乎撞上了經過單元樓門口的居民牛。2017年7月3日17:00,被告劉喝酒回家,再次將7樓平臺上的竹梯從窗戶扔下,砸碎了經過單元樓門口的葛。
法院認為,被告劉從高空向公共渠道扔東西,危及未指定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財產安全,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劉在電話通知后主動上案,可以如實承認犯罪,自首,依法減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裁定被告劉犯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被告劉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在二審中,上訴人劉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允許上訴人劉撤回上訴。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生效。
上海權威刑事律師分析
被告劉作為一個理性正常的成年人,知道高空拋物會損害樓下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為了發泄情緒,他仍然不顧后果,把兒童自行車、滑板車、竹梯和其他物品從高層建筑中扔掉。他主觀上允許有害結果的發生,并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劉喝醉后,高空拋物符合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應予以處罰。
在高空拋物案件中,要注意行為人的動機、地點、時間和地點、類型和人員傷亡的風險,特別是考慮到人員密度、地點開放、公共因素、公共安全和放火、決水、爆炸等相同的危害。確定高空拋物確實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嚴厲打擊行為,取得遏制效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罰款。
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墜物損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造成社會沖突和糾紛。高和妻子吵架,把電腦主機扔出窗外,幾乎危及了徐先生的人身安全。最后,他被關進了監獄。為了生氣,他最終得不償失。
高空拋物,即使情節輕微,也不構成犯罪,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民事侵權,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權威刑事律師解析男子勸架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