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奸一定要注意!妻子破門而入想抓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上海刑事律師和你一起看看下面案例。
俗話說,抓小偷抓贓物,抓強奸抓雙,在發現配偶有婚外情后,許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抓強奸,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獲得配偶的欺騙證據。然而,如果強奸手段非法,每分鐘都會適得其反。這一判決表明,強奸應謹慎和合法,未經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同意,不得強行破門而入,破壞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平。
一、基本情況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機關。
被告人劉某某。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x月x日起訴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劉某犯非法入侵住宅罪。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
二、檢察院指控
2010年x月x日4點左右,被告劉得知丈夫康與受害人邱同居在長沙雨花區宿舍。為了報復邱,他聚集了劉、李、劉、劉、劉(都是另案處理)等人,用事先準備好的撬棍和攝像機等工具沖向邱租來的宿舍。
未經房屋使用權人邱同意,被告劉等人用撬棍強行撬門,打開門,非法侵入房屋,毆打邱、康,威脅、恐嚇、強行脫衣服拍照,寫悔改書。
與此同時,被告劉某某等人還砸壞了邱某住所的筆記本電腦、電視等物品。
受害人邱某的傷情已被法醫部門鑒定為輕傷;經物價部門鑒定,受損財產損失價值共計6600元。
公訴機關提供提取記錄、扣押清單、退貨清單、戶籍證明等證明;證人康、黃、周證言;受害人邱、胡陳述;價格認證結論、法醫鑒定、被告劉供述、辯護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劉非法闖入他人住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非法侵入住宅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劉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處罰。
三、辯方觀點。
被告人劉某某供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受害人邱知道康是已婚丈夫,仍與他同居,侵犯了被告劉的合法婚姻權,被告劉有權采取合法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采取符合民間自然正義的自助行為,進入他人的房間是維護自己的合法婚姻和家庭權利,而不是破壞他人的生活和平。
非法入侵房屋的客觀方面,未經他人同意,未經他人同意進入他人房屋或者拒絕退出的,本案顯然不符合這種情況;
其次,公安機關以邱被迫侮辱立案。調查程序嚴重違法,證據不足。邱和胡都不是本案的合格受害者。
被告人劉某某的情節明顯危害不大,未達到刑法必須處罰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經審理查明
被告劉與康有夫妻關系。2010年x月x日,被告劉得知正在與受害人邱離婚的康與長沙雨花區宿舍同居,于是聚集了劉、李、劉、劉(均分別處理)等人。2010年x月x日4點左右,他帶著事先準備好的撬棍和攝像頭來到宿舍。被告劉等人未經許可,用撬棍強行撬開門。
被告劉等人還砸碎了一臺筆記本電腦、一臺電視機、一副等物品。
經物價部門鑒定,損壞財產損失價值共計6600元。
經法醫鑒定,受害人邱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傷。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與受害人邱某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被告人劉某某一次性賠償受害人邱某誤工費、醫療費、財產損失費等損失共計1萬元(包括房東周某等案外人財產損失被告人劉某已賠償受害人邱某,因此,損失由受害人邱某負責解決,不再由被告劉某承擔)。
五、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經法院質證,全部核實,由法院確認。
此外,證人黃還表示,2010年x月x日凌晨,劉某等人帶康某、邱某到黃某家,罵康某、邱某,用手抓邱某的頭發踢邱某的腿。劉強迫康向法院撤訴。這些人強迫邱寫一封懺悔信,然后把邱放了。因為與指控事實無關,不予采納。
辯護人提交了邱和康在線聊天記錄的照片,計劃證明受害人邱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受害人邱否認。法院認為,辯護人無法解釋材料的合法來源,以證明邱和康在線聊天的記錄是明確的,在線聊天的記錄不足以支持,因此不予采納。
六、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劉非法闖入他人住宅,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應當予以處罰。法院支持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和指控,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劉等人強行拍照,由于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指控無法成立。被告劉在共同犯罪中起著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處罰。
鑒于本案是由家庭糾紛引起的,受害人邱知道康和被告劉是夫妻,仍與康非法同居,有一定的過錯。事件發生后,被告劉自愿認罪,賠償經濟損失。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被告劉的刑事處罰。
關于胡是否屬于受害人,雖然被告劉未經許可闖入受害人邱和胡宿舍,但沒有對胡造成任何損害,房屋承租人是受害人邱,雖然受害人邱和胡共同租賃,但住在不同的房間里,被告劉胡說不關你……我丈夫在外面偷人,所以胡不應該屬于受害人。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
辯護人有權采取合法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有權采取符合民間自然正義的自救行為,進入他人房間維護其合法的婚姻和家庭權利,情節明顯輕微,不符合刑法必須處罰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邱不是合格的受害者和其他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雖然受害人邱知道康和被告劉是夫妻關系,仍與康非法同居,有一定的過錯,被告劉可以依法追究受害人邱和康的相關責任。但被告劉等人夜深人靜,未經業主或使用權人同意,房屋物品損壞,損失6000多元,也毆打、威脅、恐嚇,對邱造成輕微傷害,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遠遠超過自救行為的限度,其行為符合非法侵入房屋罪的要求。
被告劉有權采取合法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但不得采取違法行為破壞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平。雖然受害人邱和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被告劉和他人的非法侵犯,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雖然公安機關被迫侮辱邱,但被告劉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拘留,公安機關有權管轄。本案的調查程序是合法的,被告劉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證據。因此,上述辯護意見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的,可以自收到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一份正本和兩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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