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事情,性虐待服務3萬元一次,讓上海敲詐勒索律師帶您看看這個以為賺錢卻被勒索的案子。
案件情況
侯,男,40歲,在太原的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12月1日,侯通過莫莫認識了受害者張。兩人見面后,侯實際上向張提出了性虐待要求,并謊稱一次給她3萬元。這是兩個不認識的人,張在金錢利益的驅使下,實際上同意,兩人在同一天發生性關系,并提供性虐待服務。
第二天,侯某某要求張某某提供性虐待服務。這一次,張某某明確表示拒絕。侯某某一聽,張某某不去,就在電話里威脅張某某說:如果張某某不去,明天就看不到太陽了。
2019年12月3日,張某無奈地來到太原一家酒店的一個房間,根據侯某指定的地點再次提供性虐待服務。
后來,在房間里,侯提議讓張支付高利貸賺錢,張不同意,侯再次威脅張如果不按他說,給張換個地方,張害怕,被迫當場通過微信轉賬1000元,侯讓張回家。
男子多次要錢
張某回家后,侯某繼續糾纏張某,向張某要錢,張某某不得不通過微信轉賬4000元。
張以為事情已經結束了,沒想到侯竟然把自己當成了自動取款機。2019年12月8日,侯威脅張來到上次酒店,讓張轉賬4000元。
張某某剛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件審理
侯某某的行為構成了什么罪,應該如何處罰?
侯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敲詐勒索罪,應當數罪并罰。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行搶劫公私財產的行為。搶劫罪必須當場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當場取得財產。
侯讓張來酒店兩次,在張面前,用語言威脅張,讓張分別轉賬1000元和4000元,符合現場兩項規定,即當場威脅張,當場取得財產。因此,侯獲得5000元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
依法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某某回家后,侯某某威脅張某某取得4000元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也不是當場取得財產。這部分犯罪行為應視為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產的行為。
侯某某用語言威脅張某某,張某某被迫向侯某某轉賬4000元,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因此侯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侯第二次要求張來酒店提供性虐待服務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爭議。檢察院的起訴書沒有確定這部分事實構成犯罪。
第一次,張某某在約定支付3萬元的基礎上自愿從事性虐待服務。
第二次,張某某明確表示不想去,受到侯某某的威脅。如果侯某某威脅他明天看不到太陽,張某某就會從事性虐待服務。顯然,張某某并不是自愿的。
性虐待是指為滿足性欲而實際或威脅的身體侵犯。我個人認為,如果發生性關系,應該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如果沒有性關系,只對張的性器官進行暴力攻擊,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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