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刑事訴訟程序是什么?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暫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大家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拘留他?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內容做了詳細的規定。下面我們跟隨上海著名刑事律師進行詳細了解。
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拘留:
?。ㄒ唬蕚浞缸?、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ǘ┍缓θ嘶蛘哂H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ㄈ┰谏砼曰蛟S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ㄋ模┓缸锖笃髨D自殺、逃跑或逍遙法外的;
?。ㄎ澹┛赡軞?、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徽f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分不明的;
?。ㄆ撸﹪乐貞岩膳軄砼苋?、多次犯罪、結伙犯罪的人。
二、公安行政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通過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許無奈關照的情況之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交批準申請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關于流竄作案、屢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龐大懷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需要繼續調查的,符合取得審判或者監視居住保證人條件的,依法取得審判或者監視居住的保證人。
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但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人。意見不被采納的,可以報上級民檢察院復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局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代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企業適用刑事強制措施進行有關環境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調查的案件,要求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拘留決定。 將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等有關法律文件、材料報送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核實有關法律文件和資料后,應當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發出拘留證,由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局執行拘留令。
人民檢察院因情況緊急,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公安構造拘留犯法懷疑人后,應該立馬上施行回執投遞作出拘留抉擇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之內對犯法嫌疑人舉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構造未能抓獲犯法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將施行情形和未能抓獲犯法嫌疑人的緣故緣由關照作出拘留抉擇的人民檢察院。關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關于抉擇拘留的犯法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許審查委員會抉擇不予拘留系的,應該關照公安構造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構造關于抉擇拘留的犯法嫌疑人,經審查覺得需求拘留系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同意。犯法嫌疑人不講實在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拘留時日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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