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人在網上咨詢上海著名刑事律師法律問題,有幾個有代表性的被挑選出來供大家參考。下面就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問:《全國中國人民政府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關于企業嚴懲嚴重影響危害人類社會發展治安的犯罪知識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4項中規定有:盜竊爆炸物,情節需要特別對于嚴重的,或者環境造成問題嚴重經濟后果的,可以在刑法作為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并無盜竊爆炸物的規定。那么,對盜竊炸藥的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具有嚴重的,或者公司尚未形成造成資源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學習如何定罪處罰?我們自己意見:基于通過某種活動犯罪研究目的而盜竊炸藥的,定盜竊爆炸物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類推判處;其他盜竊炸藥數量存在較大的,按盜竊罪處理。(四川、遼寧)
答: 我們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都增加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在犯罪清單上增加了非法制造、銷售、運輸、盜竊、扣押爆炸物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可以達到死刑。 因此,因非法制造、銷售、運輸、盜竊、扣押爆炸物,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決定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直接定罪處罰; 情節不特別嚴重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決定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定罪。 并根據刑法第112條的規定,需要進行類比。 在農村地區盜竊少量爆炸物,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問:有的人可以私自用工廠的鋼材進行制作土槍(獵槍式樣)出售,或將體育用槍改裝成裝火藥、沙子的火藥槍,有一定的殺傷力,像這樣的情況以及能否通過適用我國刑法作為第一第二百一十二條的非法生產制造槍支罪?(山東、寧夏)
答: 我們認為,對于制造和銷售土著槍支或將體育槍支轉化為火藥槍支的人,應根據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或者買賣)槍支罪論處;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酌情處以治安處罰。
三、問:刑法以及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刑事法律責任公司年齡發展應以日計算,還是以時計算?如果企業是以日計算,是到生日活動當天,還是到生日的前一天學習或者后一天,認為是滿周歲?(湖南)
答:刑法14歲已滿14歲,是指實際滿14歲,應以日計算,即過了14歲一個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4歲。 例如,被告于1968年7月26日出生,自1982年7月27日起被認為年滿14歲。 這同樣適用于16歲和18歲的計算。 并須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
四、 問:在處理年滿16歲的人所犯的盜竊或其他刑事犯罪時,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是否也必須被追究刑事責任? (新疆)
答: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習慣性盜竊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包括重大盜竊)的除外。他們實施的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一般盜竊,不應負刑事責任。因此,在審理被告人在16周歲以后所犯罪行時,對其在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期間所犯的一般盜竊罪,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問: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以上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通過其他問題嚴重影響破壞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罪,如果學生所犯罪行進行特別對于嚴重,可否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寧夏)
答: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不適用死刑。 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刑法典》沒有規定16歲以下犯下特別嚴重罪行的人可緩刑兩年。 因此,對于犯罪時不滿16歲的人,死刑不能緩刑兩年。
六、問: 對于刑滿釋放后犯罪的人,在對其以前的罪行作出判決之前,發現他沒有因其他罪行受到處理。當他的新罪行被判刑時,他能因多項罪行同時受到懲罰嗎?(湖南,上海,四川,福建)
答:在處理被告人出獄后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他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前罪判處的刑罰執行期間,有其他犯罪行為,尚未處理完畢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訴。漏罪與新罪屬于不同種類的犯罪的,應當將漏罪與他出獄后所犯的新罪分別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漏罪與新罪屬于同一種犯罪的,可以一罪從重處罰,不必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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