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建行賬戶尾數0962和3499賬戶個人賬戶明細單,證明2010年1月29日從林小雪處轉入300萬元,從麻栗坡鴻源硅業有限責任公司轉入100萬元,分別于1月29日分三次每次20萬元共轉給鄧某某60萬元,2月1日分五次每次20萬元共轉給鄧某某100萬元,2月1日還轉給鄧某某1302000元,2月3日分四次每次20萬元共計轉給鄧某某80萬元,與鄧某某賬戶相互印證。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鄧某某提供的其賬戶明細單,證實鄧某某建行賬戶尾數2304賬戶,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7月22日賬戶明細情況及支付給雷某的資金情況。鄧某某提供的陳某某名義2009年12月22日存回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80萬元的轉賬憑證、鄧某某2010年8月11日提供的《收據》復印件三張,證實被告人雷某存回公司并以張某某名義歸還之前其套取的公司資金405萬元,另外可以證明其向林小雪借款300萬元系用于歸還其之前套取的公司資金,并非用于公司實際業務。
李某某制作的連城恒益公司2008年至2010年工程款支付明細表及零星工程支付明細表,證實綠博士園林景觀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結轉借款20萬元,2008年5月23日借款80萬元,2009年11月16日收回100萬元。陳某某2009年12月22日存回80萬元,2010年1月15日存回30萬元,2月3日存回375萬元。
黃某某2010年9月1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明細單及銀行,證明2009年11月2日收到的雷某存的7萬元是借給陳煒購房款存入公司賬戶,2009年12月10日陳煒歸還給公司,其中6萬元借給項智青,1萬元于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雷某存入的37224元屬于優惠給項智青的房款,由被告人雷某墊付入賬。還證明其他付款。
《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沈某某、童某某往來款》及表格各一份,證實沈某某在2008年后沒有欠童某某的款?!惰b定聘請書》、《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證實自2008年10月-2010年7月,被告人雷某將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資金通過工程承包方轉到福建省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的為1130萬元,福建省億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轉給王某某金額為950萬元,轉給江某某的金額為90萬元。
自2008年10月-2010年7月,被告人雷某將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資金通過工程承包方轉到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的金額為467萬元;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轉給王某某的金額為330萬元、轉給張某某的金額為47萬元、轉給楊義田的金額為49萬元。
自2009年3月-2009年8月,被告人雷某將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資金通過工程承包方轉到上杭縣宏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額為370萬元,上杭縣宏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給王某某的金額為370萬元。
李某某證詞,證實龍巖億方公司是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康示范小區項目的施工單位之一,因第一期工程具體施工及工程負責人陳某某是連城恒益房地產公司的人指定的,掛靠億方公司,在第一期工程款支付方面,連城恒益公司根據施工隊申請以工程款名義支付給億方公司,億方公司再以材料款名義支付給連城恒益公司指定的人,之后億方公司不知道連城恒益公司之后如何支付給施工組。
2009年1月以來雷某任連城恒益法人代表后由其負責與億方公司聯系,李某某有根據雷某的要求將款項轉給王某某、江某某等人,具體款項李某某提供了明細賬予以證明,每次轉給王某某賬戶均是與雷某聯系,轉賬給江某某系雷某帶江某某到公司辦理。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注意到,支付給龍巖順通貿易有限公司、龍巖瑞榮通用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款項系恒益公司自行購買鋼材指定鋼材采購商產品的款項,恒益公司打款給億方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讓該公司支付給恒益公司指定的賬戶。陳某某證詞,證實共計取得1089萬元工程款,直接轉到陳某某建行和工行賬戶。陳某某沒有打款或委托他人打款給連城恒益公司,有借辦一張建行卡給鄧某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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