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證詞,證實福建省林業公司承建桃花源項目工程期間,其中第二期工程由連城恒益公司指定分包給張某某,其中200余萬元是按正常渠道由發包方付給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再由林業公司轉支付給張某某個人賬戶上,均有張某某的領條,張某某審批支付。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還有共計400余萬元系于2009年7、8月份到2009年年底期間分多次通過林業公司賬戶轉給雷某指定的人,被告人雷某找張某某商量并實施,被告人雷某領走的該部分款項沒有真實的項目存在,雷某沒有講該部分錢是什么錢、為什么過賬,也沒有講是過張某某的錢。
張某某證詞,證實張某某不知道2007年8月到2009年8月走賬的事,從2007年8月24日至2010年7月20日,到其賬上的工程款實際共有1418、4114萬元,2007年8月24日根據沈某某交代將30萬元轉給被告人雷某,另外轉29、9269萬元。
石某某證詞,證實2009年3月開始被告人雷某以歸還股東個人墊付工程款為由從石某某的上杭宏莊公司共計轉賬六次共計370萬元,被告人雷某叫其寫好工程款借條、其公司的轉賬支票以及雷某所說的收款人姓名,交給雷某,后被告人雷某以公司名義出具一張證明。
石某某不清楚這部分370萬元工程款是否是真實支出。林某某證詞,證實林某某從2009年5月上班后,被告人雷某要求其在用公章前要讓雷某本人知道,2010年1月份因雷某不經常在公司,經請示被告人雷某同意羅某某同意就可以蓋公章。2009年蓋公章請示雷某時,被告人雷某有時稱羅某某或童某某在公司看過沒問題就可以蓋章。
公司要付款、簽訂合同、公司發文、施工隊的簽證單時才要使用公章。連城恒益公司有寫過委托付鋼筋款的材料,委托書都是李某某寫的,委托書要蓋公章。公司2009年12月31日出具給上杭宏莊建筑工程公司的證明的復印件中的公章是其蓋的,有向被告人雷某或羅某某請示過,具體是誰記不清楚了。
加蓋單位公章的工程款支付除了請示雷某或羅某某外,沒有請示過沈某某,沈某某沒有直接打電話交待工程款支付的事。沈某某證詞,證實2009年12月其收到一筆20萬元的賬是我和童某某私人的資金往來款,不知道是誰打過來的。
2007年8月24日及9月25日我向連城恒益施工方之一的張某某領走50萬元的款項是因為張某某買的鋼材是向其龍巖順通貿易公司采購的。王某某證詞,證實其不知道被告人雷某通過福建林業建筑有限公司走賬426萬元的事和從億方公司走賬1000萬。
羅某證詞,證實其不懂如何走帳,走多少錢其不懂。羅某某證詞,證實其知道有請建筑公司幫忙走賬,其審批的工程款都是正常支出的工程款。其不知道走了多少錢。轉給上杭宏莊建筑工程公司不知道有多少錢,2009年12月底或1月份,公司有出具一張給上杭宏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對賬單,意思是上杭宏莊建筑工程公司有打回連城恒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錢,有300多萬元,在場的有其、沈某某、雷某、石某某。
林某某證詞,證實其發現被告人雷某將大筆資金以工程款的名義轉到林業工程公司,再指使該公司將資金轉到被告人雷某指定的個人賬戶。
鄧某某證詞、張某某提供建行進賬單復印件,證實被告人雷某虛列工程款侵占公司資金部分的書證中借款單、轉賬支票等系由被告人雷某交待鄧某某,鄧某某經手填寫,被告人雷某審批,無雷某審批部分系由雷某電話指示鄧某某辦理,并且由被告人雷某與會計李某某、林某某聯系。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億方公司部分鄧某某支付后雷某交待與李經理聯系的情況與李某某的證言能相互印證,張潮宏辦事細心在經手人后加上“(雷某)”與書證能相互印證;王某某證詞,證實王某某借給被告人雷某四張銀行卡使用,包括建行的普通卡、工行的一張貴賓卡、兩張普通卡、還有一本農行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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