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刑事律師 何某某因搶劫罪被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2012年5月10日,何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向公安機關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參與的另一起搶劫案:2007年11月8日,何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搶劫黃500余元,價值700元的三星M608手機一部,金戒指一枚。
2012年5月21日,九龍坡區公安局以何某某2007年11月8日與其他人搶劫的犯罪事實為由,向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起訴意見。2012年6月14日,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將此案移送沙坪壩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8月31日,何某在社區矯正期滿后被社區矯正釋放。
經審理,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原罪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F在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一審宣判后,何某某提起上訴。主要原因是:
1.2009年判刑的搶劫罪緩刑期已滿,社區矯正已公布,緩刑不應再次撤銷;
二、2007年搶劫案被同案犯罪嫌疑人逮捕并供認。當時,他向公安機關自首,但公安機關只提出起訴部分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沒有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導致法院只對他2009年實施的部分搶劫行為作出判決。因此,本罪不是緩刑期間發現的未遂罪,原緩刑不應當依法撤銷;
第三,一審法院沒有認定他自首的情節,他是未成年人,是從犯,也有賠償被害人損失和取得諒解的自由裁量權。一審判決極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何某某犯搶劫罪,未經判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認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何某某已經自首,是共同犯罪的共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緩刑對他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對于這個搶劫罪的處罰可以依法減輕,仍然可以適用緩刑。撤銷一審判決,判處上訴人何某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撤銷原判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7000元。決定執行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并處罰金8000元。(試用期的試用期自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前罪的緩刑考驗期已執行三年,應當在新判決的緩刑考驗期內計算。)
(根據肖明、歐2013年11月4日在“中國法院網”發表的文章《在考驗期內發現的失蹤犯罪,撤銷緩刑和合并處罰后仍可緩期執行》)
評論。
本案重點關注當前撤銷緩刑實踐中存在的兩個問題:
一、如何判斷認定不作為犯罪的時間在試用期內?
二、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后能否再次適用緩刑?
一、如何判斷認定不作為犯罪的時間在試用期內。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關部門在緩刑期間發現的何某某的不作為,是撤銷原判,數罪并罰的前提。
目前,對不作為犯罪的發現標準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定,相關部門的認識和理解也不一致。理論和實踐上主要有以下觀點:
第一,刑事證據的方向。根據這種觀點,當司法機關收集到一定的指向某人涉嫌犯罪的證據時,即當他們能夠鎖定某人為犯罪嫌疑人時,就是犯罪不作為的發現時間。
二、立案偵查論。在這種觀點下,偵查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時間,視為不作為犯罪的發現時間。
第三,調查結論。在這種觀點下,案件偵查終結時間被視為不作為犯罪的發現時間,因為此時對不作為犯罪的判斷已經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證明要求。
第四,判決說。這種觀點將不作為的發現時間等同于判決時間,即當法院認定指稱的不作為成立時,即為不作為的發現時間。
理論上,一般認為,從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角度出發,對不作為的發現標準不要設置過高的證明要求,也不要將“發現”不作為等同于“判斷”不作為,因為越早發現,通過數罪并罰制度來保護犯罪分子的權益越好。
因此,立案偵查理論在實踐中得到普遍認可。但從本案來看,法院對何某某犯罪不作為的發現時間的判決是以偵查結論為依據,將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的時間(提交起訴意見是偵查終結的法律后果之一)作為犯罪不作為的發現時間。何某某的上訴理由提出,第一次自首時已經發現不作為犯罪,反映了指向證據或者立案偵查的觀點(如果當時公安機關已經為他立案)。如果被法院采納,就不應該因為多罪而撤銷中止案件。
二、因緩刑的不作為,數罪并罰后是否可以再次適用緩刑。
罪犯在緩刑期間因新犯罪被撤銷緩刑后,不能再次申請緩刑,這一點基本沒有爭議。但對于他因漏罪被撤銷緩刑并被數罪并罰后能否再次適用緩刑,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主張緩刑不要再適用。主要原因是:
1.不作為的發現,說明犯罪分子故意隱瞞犯罪事實,沒有表示悔過,不應當中止;
2.刑法中撤銷緩刑的規定,不僅體現了對以往犯罪處罰的否定,也表明緩刑不能再次適用于新決定的刑罰。
二是主張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再次適用緩刑。原因是:
1.撤銷緩刑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數罪并罰的需要,并不意味著再次否定緩刑的適用;
2.不作為犯罪發生時和發生后,犯罪分子的行為是復雜的,不能否認緩刑應當重新適用。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本案中,何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共犯;不作為犯罪發生后,兩次自首,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二審法院依法再次適用緩刑。本案二審判決也是司法實踐中第二種觀點的有力證明,充分說明了不作為犯罪發生、發現和發展的復雜性,提醒我們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此外,本案還有一個值得社區矯正工作者思考的問題:何某某因涉嫌不作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社區矯正期限屆滿,社區矯正機構終止社區矯正是否合法?本案中,何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公安機關自首后,公安機關是否因不作為犯罪對何某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我們從披露的案件中無法得知,如果是,會涉及到何某某的社區矯正是否應當中止的問題?,F行法律和相關文件沒有提到社區矯正的中止,但這是實踐中的必然情況。
我們認為,在沒有社區矯正中止制度的背景下,無論公安機關是否對何某某采取強制措施,社區矯正機構在法院判決生效前終止對何某某的社區矯正是合法的,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當然,在法院最終裁定何某某不作為成立,原判緩刑后,社區矯正機構也應及時作出決定,撤銷撤銷社區矯正,收回《撤銷社區矯正證明》或宣布無效。這也要求我們盡快建立社區矯正撤銷制度。
過往經典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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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立法述評。
司法部負責人從五個方面詳細解釋了社區矯正法草案。
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社區矯正法草案?
楊云輝:社區矯正法的立法應突破三個法律瓶頸。
吳宗憲:我國基層社區矯正執法機構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
新時期社區矯正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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