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詐騙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打擊金融犯罪的措施 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5年4月20日 高檢會〔1995〕11號) 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 的問題解釋如下:
1、對以偽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偽造、 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 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 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3、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后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 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4、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