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強奸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摘錄如下,對于民事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陶某要求被告人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費50000元、名譽費45000元、誤工費和交通費5000元,合計100000元。由于精神損失費、名譽費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為什么被強奸卻沒拿到一分錢賠償?前言:

上海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答很多人都會有誤解,一旦遭受強奸,一定可以找對方要求賠償并且一定可以要到賠償,甚至認為施暴方家屬應當為施暴方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雖然很殘酷,但在現實生活的強奸案件中,受害者在遭受到精神損害及身體損害的情況下,一分錢都拿不到的情況,并不少見。而且施暴方的家屬也并不需要為施暴方的行為買單,即使施暴方要承擔責任,也是他自己承擔。
一、強奸罪是什么?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強奸罪的定義不難理解,但關于強奸罪及強奸罪中關于侵犯的貞操權,其在我國立法中的地位,還有被侵犯之后的認定以及賠償方面的規定,大多數人知之甚少。下面,我們可以先通過一個案例,來深入的了解強奸罪的方方面面。
二、案例分析
案例:被告人朱某某到宜賓市敘州區雙龍鎮陳某開設的茶館看他人打牌,期間正在陳某茶館等待母親打牌的被害人陶某某(6歲)見到朱某某手上的手機后,就提出想玩手機的請求,朱某某告訴陶某某去附近樹林里玩,陶某某同意后,朱某某便帶著陶某某來到柏楊村永付組小地名“柑子林”的樹林里。進入樹林后,朱某某趁陶某某玩手機之際,脫掉陶某某的褲子,先用手指摳摸陶某某陰部,致陶某某疼痛哭泣,隨后,朱某某又對陶某某實施了奸淫。
法院判決: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強奸罪,且屬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應從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人朱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于民事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陶某要求被告人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費50000元、名譽費45000元、誤工費和交通費5000元,合計100000元。由于精神損失費、名譽費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考慮本案案發后原告方為解決本案而產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1800元。綜上,原告方的誤工費和交通費1800元,應由被告人朱某某承擔。
案例分析:
筆者在看到關于精神損失費、名譽費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時這一部分判決內容時,雖然明知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內心仍然不能平靜?;蛟S很多人同筆者有一樣的感受,看到這個判決,會覺得不公,會為這個小女孩打抱不平。但是,現實生活的強奸案件中,這樣的例子并不少見,受害人的身體及精神均遭受極大的痛苦,但是最后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賠償或者得到少得可憐的賠償。
在一些強奸案件中,某些施害方不知悔改,態度惡劣,會在庭上對受害方二次傷害或者用狡辯來逃避更重的責任,比如施害方會故意說是受害方勾引犯罪、穿著暴露引誘犯罪、受害方自愿發生性關系等等。殊不知,這樣的狡辯之詞對于受害者來說等于傷口上撒鹽,讓受害者遭受更多精神痛苦,所以很多受害者不愿意上法庭直面施害方,不想面對施害方得意、不屑、無恥的嘴臉,也不愿意接受賠償。退一步講,即使受害方接受賠償了,賠償數額也不會太多,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是依據人身所受傷害的程度來決定的,一般情況下,不是死亡或者有傷殘的情形,難以得到較高數額的賠償。對于一些自尊心比較強的受害者來說,給予金錢上的補償,未嘗不是另一種侮辱。所以,這就導致了在賠償與不賠償之間,難以抉擇。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的是并未支持受害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那么,在強奸案件中,是否真的任何情形都不需要賠償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么怎樣的情形是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呢?我們可以先對我國現有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進行分析。
三、強奸罪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如下: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
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
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
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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