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費應當誰來承擔?
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等案件審理結束后,根據判決情況來決定。
(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
(2)原告部分訴訟請求被支持,另一部分被駁回時,訴訟費由法院決定雙方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配。
(3)敗訴的一方有多名當事人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照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或所判決承擔的責任)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其中如果有專門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自行承擔。
(4)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5)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6)除了調解結案由雙方協商外,其余的都是由法院決定費用的承擔。
(7)離婚案件的訴訟費,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而要由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8)如果原告勝訴,預繳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令被告支付。
(9)適用簡易程序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什么樣的情況下訴訟費減半收入
這是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明確規定的。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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