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的概念
“非法證據”是“合法證據”的對稱,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
靜安著名刑事律師解釋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分以下幾種: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8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
3、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非法證據排除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根據立法規定,刑訴法解釋第四章設置了第八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專節,對非法證據的外延、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ㄒ唬┓欠ㄗC據的范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非法證據包括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
1.非法言詞證據。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一律予以排除。根據刑訴法解釋第95條第1款的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2.非法實物證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是否“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
?。ǘ┓欠ㄗC據排除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刑訴法解釋第96條至第98條的規定,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時間。刑訴法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這是為了讓有關人員盡量在開庭前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如開庭前已掌握非法取證的線索或者材料,有條件提出排除申請卻不提出,在庭審中再提出申請,由于控方沒有相應準備,往往會導致庭審中斷、拖延,也不利于維護被告人等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畢竟不同于民事訴訟,不能因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審理前未及時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就剝奪對其申請進行審查、繼而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的程序性權利。因此,刑訴法解釋第100條第3款進而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不符合本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進行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2.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條件。刑訴法解釋第96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所謂“材料”,是指被告人出示的血衣、傷痕、傷痕照片、醫療證明、傷殘證明、同監人的證言等能夠證明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事實的證據材料;所謂“線索”,是指可以顯示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確實存在的比較具體的事實,如關于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涉嫌刑訊逼供的人員等信息。
3.對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材料的處理。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及時將申請書或者申請筆錄及相關線索、材料的復制件送交人民檢察院,以便人民檢察院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做相應準備。
?。ㄈ┩デ皶h就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刑訴法解釋第99條規定對于開庭審理前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人民法院認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宣讀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到場說明情況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ㄋ模┳C據收集的合法性審查、調查
刑訴法解釋第100條至第103條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審查、調查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1.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時間。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審查和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調查雖然緊密相連,但是兩個不同的環節?!斗欠ㄗC據排除規定》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先行調查原則,即在審理犯罪事實的過程中,只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了證據合法性問題,就要先行對該問題進行“審理”。從司法實踐來看,上述規定在適用中引發了一些問題,主要是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調查一律先行進行,不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需要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據此,《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順序由法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刑訴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涉及單個被告人、單個罪名的案件,可以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對于存在多名被告人、涉及多個罪名、案情重大復雜、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等案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調查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
2.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的方法。根據刑訴法解釋第101條的規定,經審查,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播放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即應當根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及所提供的線索或者材料等情況,有選擇地進行播放。全程播放錄音錄像資料,既嚴重影響庭審效率,也無實際必要。二是刑訴法解釋規定公訴人提交的取證過程合法性的說明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說明取證過程合法性的證據,旨在避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公訴機關通過說明材料證明取證過程合法性的現象,促使公訴機關綜合運用包括偵查后人員出庭在內的多種方法證明取證過程的合法性。
3.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結論。刑訴法解釋第102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由于實踐情況較為復雜,對于告知的時間,刑訴法解釋沒有作一刀切的規定。
4.二審程序中的證據合法性審查、調查。靜安著名刑事律師根據刑訴法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于當事人在第一審結束前收集到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而在第二審時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但是應當納入二審綜合審查中一并解決,對相關證據的采信應當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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