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些人對訴訟時效期間、除斥期間并不熟悉,特別是有時鄉里鄉親的借個錢,如果借了沒還,不管是礙于情面還是真的還不了,好幾年都不好意思上門要,等到最后要起訴了,才發現還有2天就過訴訟時效了。但馬上就是十一放假,法院又不上班,無法立案,過了十一就超過了訴訟時效。實際上,法律已經充分考慮了這種情況,并作了規定。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者節假日,就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第二天作為期限的最后一天。以訴訟時效期間為例,如果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一天是10月2日,就以國家規定的十一假期最后一天如10月7日的次日,即10月8日為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一天。這里的法定休假日既包含周末雙休制度,也包括節假日調休制度等。一般來說,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24時,但是如果有業務時間的,截止時間就是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
《民法典》條文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以案釋法
2015年,營口邦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喬公司)、營口杰斯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斯克公司)與原告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邦喬公司和杰斯克公司作為投保人向華海公司投保國內水路、陸路運輸條款綜合險,被保險人為邦喬公司和杰斯克公司的客戶(具有可保利益的貨主)。2016年1月29日,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谷公司)接受網上訂艙委托,簽發集裝箱貨物運單,被保險人為邦喬公司、杰斯克公司的客戶(具有可保利益的貨主),華海公司簽發保險單。
2016年2月2日,集裝箱破損,箱內潤滑油全部泄漏,邦喬公司向華海公司提出保險索賠申請,華海公司賠付71151.56元。2016年7月11日,中谷公司接受網上訂艙委托,簽發集裝箱貨物運單,托運人為被告青島巴林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林達公司),被保險人為邦喬公司、杰斯克公司的客戶(具有可保利益的貨主),華海公司簽發保險單。
2016年7月15日,集裝箱破損,箱內潤滑油全部泄漏,邦喬公司向華海公司提出保險索賠申請,華海公司向邦喬公司賠付57467.49元。賠付后,邦喬公司向華海公司出具兩份權益轉讓書,華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將涉案起訴材料通過快遞向青島海事法院寄送,要求中谷公司、巴林達公司賠償損失。中谷公司認為華海公司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最終法院判決2016年7月11日運單下貨物未超過訴訟時效。在上述案例中,托運人、收貨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2016年1月29日,托運的集裝箱運單下的貨物在2016年2月2日抵達目的港,由于訴訟中各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余未受損貨物的實際交付時間,法院按照20天認定應當交付貨物的期限,即從2016年2月22日起計算訴訟時效。2017年7月17日,華海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明顯已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訴訟時效。2016年7月11日的集裝箱運單下的貨物,中谷公司確認運載該集裝箱的貨輪2016年7月15日卸船作業,并認可邦喬公司同船托運的另一票目的港相同的運單下的集裝箱是2016年7月15日被提走,認定卸船日2016年7月15日作為貨物應當交付的時間,即從2016年7月16日起算1年訴訟時效。但因2年7月15日(星期六)是法定休假日,該集裝箱貨損賠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應順延至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華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青島海事法院寄交針對該集裝箱貨損的起訴狀,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訴訟時效。
(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巴林達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詳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52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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