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之加重情節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上海市專業刑事律師咨詢解答尋釁滋事罪最新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
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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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二者均表現為單方積極性,行為人處于積極地位,具有單方積極性,而受害者處于被動地位,具有相較于行為人積極性的被動性。兩罪之中所處的狀態為行為人積極主動,受害者消極被動。而在聚眾斗毆罪之中,則表現的并非為單方積極性,聚眾斗毆罪在客觀上雙方或多方均實施了暴力攻擊,均積極參與斗毆,在主觀上雙方或多方具有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具有非法侵犯對方的意圖,這種積極性是雙向的,如果不存在這樣的雙向積極性,則不宜認定為聚眾斗毆罪,而可以考慮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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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之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為非法地、惡意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屬于肆意挑釁、騷擾等破壞社會秩序的“流氓”目的,聚眾斗毆罪之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等。雖然在客觀上三者可能均實施了損害被害者身體健康的行為,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不相同的,可以通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也即是否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是否為肆意挑釁、騷擾鬧事,來具體分析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特別是在聚眾斗毆罪之中,斗毆的雙方事前通常有一定準備,具有侵犯對方的意圖,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當目的等動機,則不宜認定為聚眾斗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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