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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詐騙罪的指控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時間:2021-02-03 16:09 點擊: 關鍵詞:對于,詐騙罪,的,指控,行為人,未,實施,虛構,

                上海好的詐騙罪律師  判決例一:李某涉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對于詐騙罪的指控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案件編號:牟刑初字(2014)209號

                判決理由:雖然李某以欺騙手段取得了鐵款,但其主觀上是為了抵償債務。本案件中已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被告李某不構成詐騙罪。

                第三,行為人具有真實的償還行為,具有償還能力,且無逃逸、隱匿等情形,不能認定其具有主觀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決例一:黃鈺被判詐騙罪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件編號:(2016)吉01刑終00113

                判決理由:在案證據證實,黃鈺找到楊超,要求償還66.5萬元,楊超僅歸還了過少的本金,并提出歸還120萬元的要求,在黃鈺拒不歸還120萬元后,楊超報案,但黃鈺沒有逃跑,黃鈺也有償還能力,說明黃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院判決黃鈺無罪,證據充分,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為實現權利而使用占有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該行為不當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無罪案一:馬衛兵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編號:(2016)豫0326刑初218號

                判決理由:由于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該車輛的目的,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不成立。

                五、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決例一:孔竹清涉嫌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件編號(2016)鄂28刑終133號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孔竹清在銷售木制棺材過程中,違反雙方口頭約定,為牟取更多利益,隱瞞所售木制棺材系由鐵釘拼接而成的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誤購木制棺材,造成利益受損。但是,一審被告人孔竹清在棺材加工、銷售過程中,為獲取更多利益,隱瞞事實真相,雇傭木工進行加工,運輸時攜帶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書等證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為獲取更多利益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一審被告孔竹清因民事欺詐行為所致對方財產損失,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判決例二:孔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該案編號(2016)鄂2802刑初29號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采取部分虛假宣傳、以次充好、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誘使對方作出不實的意思表示,并通過履行約定的行為,達到牟利的目的,屬于民事欺詐。犯罪嫌疑人孔某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法律特征,不構成詐騙罪。

                三、無罪判決例三:葉志波被判犯有詐騙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件編號(2016)粵刑終631號

                判決理由:葉志波在向林某借款時虛構了自己想要收購花都區冠華花園的借款理由,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借款的證據不足,應不予認定,該案也屬于純民間借貸糾紛,葉志波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即使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相對人的財產,其實施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在客觀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構成詐騙罪。

                判決例一:曾維被控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件編號:(2015)渝四中第00120號

                一審被告曾維在賭博輸錢后,虛構借款的原因,同時又隱瞞借款的用途,這是曾維為達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手段,其行為的表現形式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但是,對曾維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認定,還需要考慮曾維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由于本案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故不能以其客觀行為表現客觀歸罪。

                判決例二:鄧高林被判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件編號:饒中刑二終字(2014)48號。

              對于詐騙罪的指控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判決理由:雖然上訴人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提供了虛假的發票,出具了虛假的證明,并借以夸大其資產,但其仍具有相應的履行能力,上訴人于2011年1月5日向被上訴人償還了徐某丙36萬元,并將一輛價值97800元的汽車抵押給徐某丙,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上訴人主觀上非法占有該借款,故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判決例三:陳某某被判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件編號:(2015)第193號潭中刑終字。

                結論:上訴人陳某某(原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主要原因有:1、陳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經工商部門批準注冊的,其經營范圍包括文化活動、商業活動的組織與策劃。陳某某曾以某公司名義舉辦過選秀比賽活動;二、某公司曾與湖南衛視節目公司簽訂過14個月的合作協議。3、陳某某在湘鄉舉辦才藝比賽活動進行過海選,陳某某舉辦相關才藝比賽活動也付出了相應的費用。通過以上分析,陳某某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不明顯,客觀方面雖有夸大宣傳行為,但其實施才藝競賽活動這一基本事實并非虛構,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谝陨鲜聦?,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四、無罪判決例四:程康明,薛東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件名稱:(2015)麗縉第407號刑事判決書。

                判決理由:這筆錢的性質應為幫助胡某辦事收取的好處費,而不是詐騙所得的財物,故程康明對胡某主觀上非法占有20萬元的行為故意沒有證據。三是雖然程康明在介紹符某時可能夸大了自己的關系,但這種夸大的介紹在刑法意義上并不構成“虛構事實”。因此,程康明及其辯護人認為程康明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是合理的,本院予以采納。

                客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欺詐行為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根據錯誤認識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失。

                行為在刑法中分為作為和不作為。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可以將其劃分為實施、教唆和幫助三種行為。不管犯罪人的主觀方面處于何種狀態,刑法都不能對未犯有社會危害性行為的犯罪人,進行定罪處罰,否則就會陷入主觀歸罪的境地。

                對詐騙罪的指控,如果行為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就必然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關于這個問題,有兩個異曲同工的有效辯點:一個是行為人沒有客觀行為,另一個是相對人的財產損害與行為人的“行為”在刑法上沒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然有某種形式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屬于詐騙罪客觀方面所要求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不符合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一宗無罪案件:曾元秀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件編號:(2014)沅刑復1號

              對于詐騙罪的指控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裁決理由:主觀上,被告人曾元秀沒有非法占有參合費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讓當地部分村民在自己的私人診所就醫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被告人曾元秀沒有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信任,是當地群眾自愿將錢交給被告人曾元秀的,因此,對被告人曾元秀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上海好的詐騙罪律師 案件二:楊積忠、李林涉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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