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哪個好 《刑法》,1979年(經1997年《刑法》修正)。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1979年刑法第151條、第152條,將盜竊罪、搶奪罪列為共同犯罪,并沒有單獨規定合同詐騙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六十二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從重處罰;數額特別巨大的,應當從重處罰;數額特別嚴重的,應當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八日)-失效。
在此基礎上,界定了經濟合同糾紛和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犯罪。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以訂立經濟合同的方式騙取財物,應當認定為詐騙罪還是合同糾紛。
1.個人明知且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保障條件,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與其他單位、經濟組織或個人訂立合同,采用欺詐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合同,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個體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能力,雖然經過努力,但因某種原因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2.國有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欺騙手段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給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經對方要求,已歸還被騙財物,可從寬處理。
3.國有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雖然有部分履行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以夸大履行能力的方式,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為履行合同作出了積極努力,但仍未完全履行的,應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失效。
再一次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再一次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的6種情形。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使用經濟合同詐騙罪,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詐騙數額確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作為量刑情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明知不能履行合同或提供有效擔保,而采用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造成重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偽造、變造或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其他證明文件;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是不能兌現的票據或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5.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是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6.利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項或物品。
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用于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物逃離的;
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的揮霍,致使上述款不能返還的;
利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不能返還的,
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并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然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在雙方另行商定的付款期限內,又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的,
第四,1997年《刑法典》----目前。
在刑法分則第三章中,將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罪單列為合同詐騙罪,并將其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從而加強了對這類犯罪的刑法規制。
2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嬉詡卧?、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不合法的財產憑證作擔保的;
?、鐩]有實際履行能力,通過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接收對方當事人所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第五,用其他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第251條單位犯本節第21條至第30條規定之罪的,處單位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有關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21日)——現行有效。
就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合同詐騙罪,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第一條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法律事實不同,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分別處理,不能將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分開處理。
第2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對外采用欺騙手段,訂立經濟合同,騙取財物被該單位占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應責令其退還所騙取的財物,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3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對外訂立經濟合同,并占有所獲財物部分或全部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單位還應對行為人因訂立、履行經濟合同所造成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
第4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明知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而與其訂立合同的,不在此限。
第5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以私刻單位公章等方式訂立經濟合同,將騙取的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哪個好 犯罪主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手段,騙取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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