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利用職務之便侵吞資金
2005年8月10日,被告人杜建忠利用擔任鄭州市惠濟區老鴉陳信用社南陽信用站代辦員的職務,盜用由其管理的儲戶惠濟區南陽寨村現金50萬元,并于同年9月20日退還信用社30萬元,將其中200,000元挪用為私人用途。案件發生后,其家于2009年5月9日將該20萬元現金予以退還。
宣判: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緩刑
被告人杜建忠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本單位的資金,給自己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挪用資金罪,應當予懲處??馗娌块T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方提出被告人杜建忠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給他人,認罪態度好,悔罪表現明顯,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接受;根據查明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在犯罪前主動向村會計和工作組反映了挪用資金的事實,因此辯護人提出有自首情節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被告杜建忠利用其擔任信用站代辦員之職,侵吞其管理的儲戶資金,數額巨大,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予以量刑。量刑時在對被告人的量刑中還應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家屬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有悔罪表現,對其使用緩刑并不造成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杜建忠犯有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海刑案律師說:貪污罪是怎樣判刑的
侵吞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侵吞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有利可圖的或從事非法活動的行為。
對侵吞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有情節的,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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