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晚,宋某某等三人路過淮安市清河區某休閑足療店時,看到該店門前有賣冷飲的冰柜,遂上前購買冰棒。付費時,宋某某故意將硬幣扔在地上,叫店主張某某自己過來撿,雙方因此發生口角。上海刑事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店主張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尹某某見狀,與宋某某等人互罵,雙方發生推搡,王某某從路邊拾起一磚塊砸向宋某某的后背,并將宋某某等人驅離現場。宋某某為報復,電話糾集吳某某等人至現場。后吳某某等4人攜帶木棍,乘坐一輛轎車趕來,與宋某某一起持木棍對兩被害人進行圍毆。宋某某等人的毆打行為致尹某某背部表皮剝脫及皮下出血,致王某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鑒定,二被害人之傷均構成輕微傷。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各被告人構成聚眾斗毆罪還是尋釁滋事罪。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理由是: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與對方因瑣事發生爭執后,與親戚、同事一起,出于義氣而毆打他人,并非稱霸一方、爭奪勢力范圍,對方無斗毆的故意,本案非雙方的互毆行為,兩被害人僅構成輕微傷,屬情節較輕,故本案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挑起事端后,糾集多人持械斗毆,有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定性為聚眾斗毆罪。
對于單方有互毆故意,能否成立聚眾斗毆罪,不僅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在審判實踐中做法也不相同。例如2006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聚眾斗毆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上海意見)規定,聚眾斗毆犯罪是指基于報復他人、爭霸一方、尋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不法動機,糾集多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打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斗毆罪可以由單方構成。如甲方出于報復他人,爭霸一方等不法動機而糾集3人或3人以上與出于相同動機的乙方進行斗毆,乙方人數即使不滿3人,對甲方亦可以聚眾斗毆罪認定。鑒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眾”要件,不應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理。
2009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辦理聚眾斗毆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天津意見)規定:一方有斗毆故意,并聚集三人以上,毆打對方一人或多人的,有斗毆故意的一方構成聚眾斗毆罪。2009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江蘇意見)規定: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三人以上。
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梢?,各地對單方聚眾斗毆行為的處理并不相同。江蘇、天津地區認為,聚眾斗毆的相對方系犯罪對象,對于犯罪對象的主客觀要件不應作要求。而上海地區則認為聚眾斗毆的相對反應“出于相同動機”,即雙方“約斗”。
我國刑法學理論認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于該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任何犯罪的認定都要求行為人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的一致,而沒有要求行為人的犯罪對象必須具有與行為人同樣的主客觀要件,斗毆參與者仍是對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對對方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構成聚眾斗毆罪并不必然要求對方也必須具有斗毆的故意,斗毆時,如果相對方因為力量懸殊,只能處于被動挨打的地位時,也不應要求其有互毆的行為。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單方糾集他人以多數毆打少數的斗毆形式經常出現,否認其構成聚眾斗毆罪,可能使得暴力程度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結伙毆打他人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不利于社會安定。審判實踐中,對單方聚眾斗毆行為可成立聚眾斗毆罪已得到較為普遍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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