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國家起訴獨占主義”的改革——監督公訴權。對公訴權的監督包括檢察審查會制度和請求開始審判制度。檢察審查會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在每個地方審判區內設立一個檢察審查會,檢察審查會由通過抽簽選出的12名具有選舉權的國民組成。上海刑事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檢察審查會對于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的案件,基于被害人等的請求,予以審理,認為“不起訴不當”時,向檢察機關提出再起訴的勸告,但該勸告不具有強制性,檢察機關接到勸告后應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但審查后可以決定起訴,也可以決定不起訴。
請求開始審判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對一些特殊犯罪(公務員犯罪、選舉犯罪等),當檢察機關沒有進行起訴時或不準備起訴時,被害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當法院接到申請后認為應當起訴時,可以命令檢察機關進行起訴,也可以直接審理。
由于檢察審查會只能審查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包括認為不構成犯罪時的不起訴、免予起訴和緩訴),并且只能作出勸告,許多人認為這種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同樣,由于請求開始審判制度規定的要件極為嚴格,國民個人即使向法院提出請求,也很難獲準。
為了應對社會的這種要求,日本在最近一次的司法改革中決定加大檢察審查會的權限,賦予其“勸告”的強制力,對于檢察審查會要求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必須起訴。這些司法改革措施對于及時啟動錯案糾正有重要作用。
日本于2009年8月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這項始于2000年的綜合性司法改革的重要理念就是追求司法的“國民化”或“社會化”,而導入“陪審制”或“參審制”被視為司法“國民化”或“社會化”的最重要措施。
裁判員制度的內容大致為:審判、解釋法律、判決等工作仍然屬于職業法官的專屬職權,但定罪和量刑都是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員共同作出(在特殊情況下為1名法官和4名陪審員)。裁判員基本上和法官有同等的權限,在審理過程中擁有詢問證人等適當的權限,并且實質性地參與有關審判內容的各項決定。
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60年之后日本第一次實現公民參與法院審判。公民參與審判的積極意義在于,在案件性質認定上能起到監督、輔助法官心證的作用,這對于防止錯案發生具有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單方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罪與多人共同尋釁滋事的尋釁滋事罪主客觀方面仍有明顯差異:
主觀方面,聚眾斗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泄憤等不良動機而成幫結伙的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本質是藐視、挑釁社會公共秩序。而尋釁滋事通常表現為無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
客觀方面,聚眾斗毆一般事出有因,有相對獨立的聚眾行為,參與人往往在斗毆前準備好工具,且要求實施斗毆的人數達3人以上,毆斗對象相對明確。而尋釁滋事毆打他人具有臨時性和隨意性,即使存在糾集或持械行為,也是臨時糾集、就地取材。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故聚眾斗毆行為比多人尋釁滋事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要大。結合本案,被告人趙某等人買冰棒時無端發難可視為一種尋釁滋事行為。在雙方發生口角后,糾集多人攜帶木棍,來到現場對兩被害人進行圍毆,其行為應定性為聚眾斗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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