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陰法院審理了一起高中學生小吳夜跑撞傷老太太的案件,判決小吳的監護人賠償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20萬元。上海長寧刑事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2010年10月5日晚,一名高中學生小吳在江陰一所中學跑步時,偶然撞到正在跑道上散步的繆某。
事故發生后,小吳和父親吳某立即將繆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過確診,繆某右股骨頸、右肱骨大結節等多處骨折,繆某為此花費了9萬余元。之后繆某申請傷殘鑒定,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后來,繆某和他的父母吳某和小吳,要求他們承擔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二十五萬多元。
?聽審時繆某說,她當時正在跑道上散步,操場上沒有燈,她看不到操場上是否有人在奔跑,小吳突然沖上來將她撞倒在地,因此,小吳應負主要責任。
小吳和他的父母吳某、劉某則辯稱,小吳當時的確與繆某相向跑,但繆某走路時不應該在跑道中間散步,而跑道是跑步的地方,因此繆某在跑道上散步更應該注意安全,應負主要責任。
江陰法院判決的根據如下:
經審查,江陰法院認為,事發時間正是江陰某中學操場開放的時段,繆某在散步,小吳跑步,雙方均未違反法律規定。
不過,小吳作為一名在跑道上跑得很快的年輕人,反應速度和身體素質明顯優于繆某,因此小吳在跑步時應盡更多的注意義務。
此外,小吳和繆某在相互碰撞中,由于小吳速度較快,力量較大,所以他的沖撞行為對對方的傷害也具有決定作用。據此,法院判決繆某承擔15%的民事責任,小吳承擔85%的民事責任。
因為小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相應的侵權責任由監護人吳某、劉某承擔,并共同賠償繆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費、撫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養費等損失,由繆某負擔。拒絕繆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最后提醒市民:近幾年來,夜跑逐漸成為越來越多人鍛煉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夜間視線不佳,極易發生沖撞事故,給人們帶來嚴重的身體傷害。
跑步時,應注意周圍人群,避免與人群相對而行;另一方面,提供場地的人,在夜間,最好將場地內的照明設備打開,避免因視線不佳而發生碰撞事故。上海長寧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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