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對當事人人身自由權的一種強制管理方法,對于我國刑事拘留的一些企業相關國家法律基礎知識,我們自己其實并不是很清楚,以下是虹口刑事律師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拘留的一些問題相關信息法律制度規定,希望對有所不同需求的你有所幫助。
我們來看看新的刑事拘留程序,規則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拘留:
?。ㄒ唬┱陬A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ǘ┍缓θ嘶蛘咴趫鲇H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ㄈ┰谏磉吇蛘咦√幇l現有犯罪證據的;
?。ㄋ模┓缸锖笃髨D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ㄎ澹┯袣?、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恢v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ㄆ撸┯辛鞲Z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明。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許無奈關照的情況之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和批準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關于流竄作案、屢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龐大懷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國民檢察院應該自接到公安構造提請同意拘系書后的七日之內,作出同意拘系或許不同意拘系的抉擇。國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不批捕理由不服的可以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或者申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保釋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企業適用刑事強制措施進行有關環境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全面依法管理作出拘留決定,并將自己有關國家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發展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嚴格執行。
公安行政機關進行核實有關國家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管理機關工作負責人簽發拘留證,并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提供協助公安機關以及執行。
人民檢察院可以先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刑事訴訟,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或者第五款規定的情節特別緊急,不能申請拘留程序的,可以立即申請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交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犯罪嫌疑人。除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的原因和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作出拘留執行犯罪嫌疑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和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實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的決定不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通知公安局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必要逮捕證據不足的,可以改為保釋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局執行。
公安行政機關工作對于我們決定進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企業需要政府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情況姓名、住址,身份信息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社會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研究證明有犯罪行為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全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這些都是刑事拘留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咨詢虹口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