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具體是怎樣的?上海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解答。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超過3個月。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挪用公款供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三個月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個人使用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屬于個人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超過300萬元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巨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情節:
(一)挪用公款超過100萬元;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具體救濟資金,金額不足100萬元50萬元;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其他嚴重情況。
第六條挪用公款屬于個人使用,從事營利活動或者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五百萬元以上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情節:
(一)挪用公款200萬元以上;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資金,金額不足200萬元100萬元;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足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挪用公款罪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是最接近權力的人。除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外,我們還應更加關注自己的行為,而不是探索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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