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法院認為,鄭谷某與被告人鄭某之間實際上是收養關系,是被告人鄭某與王某之間的親屬關系。被告人鄭因家庭瑣事與王某發生經濟糾紛,擅自處分王某個人積蓄的行為總體上屬于家庭內部糾紛,被告人鄭的行為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范圍,被告人鄭的行為不具備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基本特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被告人鄭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被告姓鄭,“他的行為不是盜竊”的辯護被采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犯盜竊罪的罪名不成立。登記的1萬元人民幣及存折作為王某的個人財產退還給王某。法院判決: 被告鄭某無罪; 人民幣10,000元及存折退還王某之。
?。?)被告人鄭某某自幼學習喪失自己父母,被其大姑鄭古某以及二姑等親屬進行撫養,主要同大姑鄭古某共同發展生活,與鄭古某之間沒有形成一個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
?。?)2003年3月,被告鄭某來北京與鄭谷的女兒王佐之做生意,與王佐之住在北京市朝陽區孫公鄉五里溝村。 這兩個人是家庭成員。
?。?)王某志欠被告人鄭某某工資1000余元,王某志未支付被告人鄭某某。
?。?) 2003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鄭某某與王某芝因生活工作瑣事可以產生社會矛盾后偷拿了王某芝的個人銀行存款折,并從系統中支取了中國人民幣10,000元,后回到住所在進行等待王某芝回來后被公安行政機關人員抓獲。
?。?)被告鄭收到錢款后,其親屬王志、鄭谷沒有追究鄭的刑事責任。
控辯雙方對本案的事實沒有分歧。區別在于被告人是否有盜竊的故意,以及這種行為是否應受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作為辯護刑事律師,應從盜竊罪的基本構成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辯護。
被告人是否需要具有中國竊取的故意,屬于一種主觀的范疇,不容易把握,只能可以通過其客觀社會行為及全部案情來認定。
具體而言,根據鄭被告的客觀行為,可以得出鄭被告沒有竊取主觀意圖的結論。 被告鄭的回避行為向受害人王志的兄弟公開。 在這個過程中,被告鄭葉某雖然欺騙了王葉琳,以騙取存折的秘密,但其支取行為是公開的。
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被害人沒有被盜竊財產的心理感受,王明志意識到他的財產可能被親屬鄭明某占有,而不是鄭明某被盜。 其理解范圍是,這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糾紛,而不是犯罪。
它的報告不是為了懲罰犯罪,而是為了增加它從鄭錢的可能性。這種心理狀態與一般社會盜竊的心理狀態有本質的不同。 從被告人的角度來看,違法性意識的缺失和盜竊意圖的缺失。當他拿到錢的時候,他不想偷偷偷,而是想讓王幫他拿到錢,然后他拒絕了,他自己去拿錢。 拿到錢后,他沒有帶著錢跑了,而是回到了他和王住的地方,王準備向王解釋這件事。 由于被告缺乏盜竊意圖,因此不構成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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