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公司挪用企業資金案。被告林先生于2001年4月2日被拘留,并于2001年5月9日因涉嫌貪污而被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檢察院指控林某犯有貪污罪,于2002年5月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代表北京北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某房屋公司)分別與尤某某、林煥某(被告人林某某之弟)簽訂《北京市外銷商品房合同》,約定將某大廈8層5號、6號出售給尤某某,總價為人民幣422.3萬元;某大廈3樓12號賣給林煥某,總價4202920元。
根據協議,尤某某、林煥謀在簽訂合同時將30010元支付給華北某房企,其余部分向中國建設銀行北京通州支行(以下簡稱建行通州支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被告人林某某指使北碚某房屋公司財務人員在北碚某房屋公司未向尤某某、林煥謀收取購房款30%的情況下,為尤某某、林煥謀開具購房發票(給尤某某的發票金額為人民幣127.3萬元,給林煥謀的發票金額為人民幣126.292萬元),并用于在建行通州支行為尤某某、林煥謀辦理個人住房貸款。
2000年11月23日及24日,建行通州支行將游某某的個人發展住房進行貸款市場人民幣295萬元之間以及林煥某的個人對于住房消費貸款機構人民幣294萬元共計人民幣589萬元劃入了北某房屋建筑公司在建行通州支行的賬戶內。
2000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指使企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人員可以將該賬戶內的人民幣300萬元劃入北京長某房屋資源開發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問題簡稱長某房屋設計公司)在建行通州支行開立的賬戶內。
12月27日將其中的人民幣200萬元劃入北京南某花園公寓服務有限導致公司(以下我們簡稱南某花園項目公司)在中國文化建設投資銀行的賬戶內(該款于2001年1月19日劃入了長某房屋信息公司在建行通州支行的賬戶內);當日又將該住房金融貸款中的70萬元劃入了長某房屋工程公司在中國社會建設人民銀行根據北京大學經濟科學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的賬戶內。
1997年3月,被告在擔任北方一家房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親自確定了北方一家房屋公司名稱,向北方一家房屋公司借款人民幣1200萬元,用于經營活動。
同年4月和5月,長沙俱樂部公司向北亞住房公司返還人民幣201萬元。 2001年1月,被告林先生代表北方房屋公司、昌某俱樂部公司及香港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其公司之一)簽訂貸款結算協議。 將俱樂部公司所欠華北地區某住宅公司的剩余本息13841,698元,其中本金999萬元,由其一家公司償還。
法院認為,對被告人林某的第一起訴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起訴行為中,林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巨額資金用于個人用途,從事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判決: 被告林某犯貪污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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