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對被告人林某某第一項事實的定性,有罪與無罪兩種不同意見。要準確認定本案的性質,就要正確把握企業之間借入資金和挪用資金的界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現實社會中,企業尤其是關聯企業在一方資金周轉困難時借入資金是一種普遍現象。這種借入資金的行為,通常是由單位負責人或財務人員批準決定,將資金借給其他企業。是正常的借貸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與私自挪用資金的行為完全不同。根據我國金融管理體制,非金融部門未經國家批準不能開展信貸活動。
企業之間的借貸違反金融法規,是非法的金融業務活動。這種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應該受到相應的制裁。但這種行為不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不屬于犯罪行為。挪用資金是一種犯罪行為,往往是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主管擅自使用,通常是為了個人利益。
對于確定的具體案例,首先應檢查一家房屋公司與一家房屋公司之間的關系。 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和分析,可以看出北方住宅公司與長期住宅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
長茂住房公司合資公司的外方為香港新茂公司,被告林某持有該公司90%的股份。 通過證人證言,我們知道一家新公司是投資大陸新聯捷建公司的橋梁,實際上,新聯捷建公司是通過一家新公司投資成立的一家住房公司。
華北地區某家住房公司與常州某家住房公司之間存在長期頻繁的經濟往來,多位證人的證詞證明,兩家公司部分人員與業務是相互交織的,存在長期借貸行為。 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審計報告,北方一家住房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來,與一家長期住房公司發生頻繁的資金交易。 主要表現為費用的相互支付、貸款(含還款)和從其他單位收取資金,一直持續到案件發生。 被告林律師提交的審計報告也部分證明了這一問題。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分析,可以看出兩家公司都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共同貸款基金是一種常見的經營現象。被告林某作為北方某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其資金向長某房地產公司沒有超出其職權范圍。
公訴方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林某將被轉移到長一房屋公司是為了個人投資。這樣,被告人林某行為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控方不能被判有罪。當然,被告人林某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財務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但根據合法性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不應將其視為挪用公款罪。
而本案中的第二個事實,超出了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符合挪用資金罪的要件,所以作為犯罪處理。
實踐中,涉及企業違規與犯罪界限的案件數量較多,區分發展起來也較有難度,核心的標準問題還是我們要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嚴格進行把握經濟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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