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己犯罪人員構成主義理論,認定某一個問題行為可以構成一個犯罪,必須符合該罪的四個要件,缺一不可。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辯護思路
根據自己犯罪人員構成主義理論,認定某一個問題行為可以構成一個犯罪,必須符合該罪的四個要件,缺一不可。相反,認定某一社會行為不構成網絡犯罪,只要我們欠缺其中原因之一即不成立。當然,實踐中要件欠缺的,主要是通過主觀因素方面和客觀發展方面的欠缺。辯護刑事律師要在學生準確把握中國具體罪名構成要件的基礎上,運用三段論的邏輯分析方法能夠進行推論。構成要件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只有小前提符合大前提才能定罪。如果小前提中構成要件之內的要素欠缺,則不能直接構成該罪。需要教師注意的是,有些經濟犯罪活動除了學習與其他犯罪信息具有一定共性的要件之外,還有提高自身情況特殊的要件。如果他們不具備特殊的要件,也不構成犯罪。所以說,犯罪成本構成要件是具體的,而不是一種抽象的。對于教育要以特定教學目的為要件的犯罪一般來說,特定目的不成立就不可能構成犯罪。比如,詐騙、盜竊等犯罪,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刑事律師更應該積極關注的是個罪的具體設計要求。
二、案例說明及啟示
被告人鄭某某作為盜竊罪
被告人鄭某某,男,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3年8月17日被羈押,次日被拘留,后被逮捕。
檢察院進行指控.2003年8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鄭某某在朝陽區自然太陽官鄉五里溝村某號事主王某芝家,趁王某芝不在發展之際,盜走王某芝存有34,500元人民幣的存折提供一個,并從王某林(系王某芝哥哥)處騙得存折或者密碼,于當日我們從中可以支取使用人民幣10,000元,后被查獲。檢察院一般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能力構成我國盜竊罪,且數額具有巨大。
被告鄭旭某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并不反對,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沒有想到王旭某報案,也沒有試圖逃跑,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盜竊.
法院認定: 被告鄭從小失去雙親,由其姑姑鄭某贍養。被告鄭于2003年3月來到北京,與其女兒王某及其兒子王某在北京做生意。他和王姓朝陽區住在烏里溝村。2003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鄭、王某因家庭瑣事發生沖突。同日下午14時許,被告鄭從王某的枕頭底下拿走了王某的個人存折(內含3.4萬余元) ,并騙取了王某的弟弟素林的存折密碼。
當天下午5點許在區東橋工商銀行兌換了1萬元人民幣,隨后與王先生回到同一家中。與此同時,王某找不到被告人鄭,由于忘記了存折賬號,于當天17時左右向當地公安局報失。警方在得知被告人鄭某已經返回后,在其住所將其逮捕,并繳獲了一萬元人民幣和一本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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