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學一起打籃球時受傷,可不可以要求賠償?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打籃球受傷而引發的糾紛,依法駁回了原告的索賠要求。
詳細情況
李某。張某系同學關系,某天,雙方約在一起到學校打籃球,在這段時間有很多同學加入了參與。比賽期間,李某、張某在爭搶籃板球時發生身體碰撞,導致張某摔倒受傷,花費治療費數千元。由于李某拒絕賠償,張某只好向法院起訴。
法院裁決
經天心區法院審理認為,籃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發生一般人身傷害事件,屬正?,F象,每一位參加者即為潛在危險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參加籃球比賽應視為自愿承擔比賽所帶來的風險,屬于“自甘風險”行為。王某和張某爭搶籃板球,系正常比賽行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睹穹ㄍ▌t》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與某些危險的文體,如果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受到損害,受害者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鑒于此,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賠償訴訟。
上海黃埔刑事律師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與某種危險的文體活動,如果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受到損害,受害者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一規定通過明確“自甘風險”的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為法院處理相關糾紛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裁判規范,有利于統一司法審判中的裁量尺度,妥善處理糾紛。首先,明確造成損害的其他參與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明確了其適用范圍;
“自甘風險”原則可應用于哪些活動?
依據民法,它是一種有風險的文體活動,可以是專業體育活動.非職業體育項目.如自助游、戶外探險活動等。
“自甘風險”原則可適用于哪些情況?
依據《民法通則》中“自甘性風險”原則的規定,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本身是有風險的。
進行的活動具有相關風險,并且這種風險自開始就具有客觀性,它是指在行為過程中可能產生并不一定產生的損害后果。
2.主體的適合性。
犯罪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一般正常智力水平來預見危險的存在,從而作出合理的分析和有效的選擇。
3.主觀臆斷和自愿意識。
行為者應當明知故犯,知其有一定風險,仍自愿參加。自愿性的方式應該包括明確口頭上的明確同意或簽署條約.合同等書面的明示方式,也包括各方通過自愿參與某項活動所表達的默示。
4.行為是合法且有益的。
肇事者所作的行為,并非為履行道德或法律義務而冒險,而是為獲取某種利益而選擇冒險,例如為了榮譽.獲得滿足.挑戰自我等等,但不可違背公序良俗,必須符合社會美好習俗.日常習慣和行業規則。
提示
1.活動參與者須注意。
一、是參與活動前,參加者應充分了解活動內容、組織機構、保障能力等情況,并應客觀評估自身狀況,合理預測活動風險,綜合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參加活動的條件及風險承受能力。
二、是在參與活動過程中,要隨時注意自我保護,按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發現自己身體不舒服或出現緊急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組織者,并立即退出相應活動,尋求物質.醫療幫助。
?三、在參與活動過程中,還應履行注意義務,嚴格遵守規則,避免對同伴的人身造成傷害。對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及時救助,避免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的情況下,損失是可以進一步降低的;另一方面,在一般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的情況下,避免自己為進一步擴大的結果負責。
2.活動組織者。
首先,在策劃和組織活動時,應充分認識活動的風險,認真制訂活動的實施方案,明確規避風險的可靠方法和措施,嚴格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在活動開始之前,要清楚地.將這項活動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所有參加者,如有需要,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并請另一方簽字。
第三,在室外運動場的足球賽中,隨時準備履行安保義務,如在室外體育館的足球賽中遇雨,非必要情形,應立即停止;在發生損害時,應及時提供合理的救助措施,避免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及時找出損壞原因。很多危險活動損害的發生不僅是由于肇事者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也可能是由組織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引起的,而且還可能是由兩個因素共同作用而引起的。找出傷害的原因,并幫助解決責任問題。
第五,風險發生后,可以利用第三方轉移風險,如參與者購買保險或者組織者提供保險,可以保證風險發生后的經濟補償。上海黃埔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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