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客體。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是無法受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支配,也是事先無法預料的。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特定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寶山高境刑事律師認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交通事故
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有意識的行為是行為人在對客觀事實明知的基礎上進行的有意識的選擇活動。從前面的分析可知,行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搶救義務或者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果行為人對發生了交通事故這一客觀事實缺乏主觀的認識,那么行為人的動機就無從談起,無疑,這種客觀行為將因為行為人認識內容的缺失而難以成為加重責難的理由,否則就是客觀歸罪。“過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沒有回避該結果,沒有采取回避結果的手段”,而“對結果的認識、預見,結果的回避是一個統一的過程”。
?。ǘ┙煌ㄕ厥潞筇右菀孕袨槿丝陀^上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原因很簡單,“交通肇事逃逸”屬于情節加重犯,當屬于“加重犯”的一種,是和基本犯相對應的。因此,必須在行為符合基本犯的基礎上,具有加重處罰的情節,由刑法加重其刑罰。如果認為不論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要行為人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以“交通肇事逃逸”為由,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和第一個罪刑階段相比較,是不符合罪刑一致原則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當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節可以作為定罪情節使用。
?。ㄈ┙煌ㄟ\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掇k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1)停車義務;(2)保護現場;(3)搶救傷者和財產;(4)報警;(5)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督忉尅分?ldquo;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1)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2)五項行政義務;(3)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徑直到公安機關投案,不影響事故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明顯擴大的,則不宜作為逃逸處理;但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責任而到公安機關投案或打電話報警的,或者電話報警后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當認定為逃逸。(2)如果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系為搶救傷員,則不宜作為逃逸處理;但肇事者如果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沒有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的,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可以酌情從寬處罰。(3)肇事者逃離現場后,讓他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逃逸行為,同時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此行為比一般逃逸行為危害性更大,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并從重處罰;但如果肇事者事故后讓他人頂替,但本人未離開事故現場,可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綜上,寶山高境刑事律師從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定義、性質及如何認定三方面進行了淺顯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實踐中能對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的認定有所裨益。寶山高境刑事律師
寶山高境刑事律師分析刑民交叉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