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被人妨害而導致公務無法完成,情節較重的行為。這一罪名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公務員的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妨害公務罪在上海的具體案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上海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案例分析
上海一民警被控妨害公務罪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南匯分局一名民警張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控制。據了解,張某在工作中涉嫌收受賄賂,曾多次為賭場提供保護。他還因與同事發生矛盾,將對方車輛攔截并恐嚇對方,導致對方工作受阻。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上海多名公務員因違反廉政規定被罰款2019年12月,上海市紀委監委公布了多名公務員因違反廉政規定被罰款的案例。其中,有一名市政府工作人員因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被罰款人民幣10萬元;還有一名區政府辦公室的公務員因違反規定,在工作時間內去逛街購物,被罰款人民幣1萬元。
上海一法院院長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查2021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查。據報道,徐某在擔任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院長期間,收受多名當事人賄賂,并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二、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84 條的規定,妨害公務罪包括三種情形,分別是:攔截、侮辱、誹謗或者毆打、焚燒、毀損或者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妨害公務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重要罪名,旨在保護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權利和尊嚴,保障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于那些妨礙、干擾公務的行為,我國法律是絕不姑息的。在上海,也不乏因妨害公務罪被判刑的案例。下面就讓我們來大起底一下,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暴力阻礙執行公務在公安、城管、法院等公共場所,經常會發生暴力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如圍攻執法人員、毆打執法人員等。這些行為不僅是對執法人員身體的侵害,更是對執法機構權威的挑釁,情節嚴重的還會妨礙公務的正常進行,因此,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法律案例:2015年,上海市靜安區一女子因在城管執法過程中駕車沖撞執法人員,致使一名城管被撞倒受傷,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公共秩序,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拒絕配合公務人員履行職務在國家機關、公共場所,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往往需要向當事人調查詢問、查看證件等,但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不予回答、拒絕出示證件等,就可能妨礙執法人員履行職務,這種行為也有可能被定為妨害公務罪。
法律案例:2019年,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民警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要求一男子出示身份證件,但該男子以“不想出示”為由,拒絕配合民警的調查,后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案例1:
2007年3月,江蘇省泗陽縣城管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遭到在場的被告人張某、劉某的辱罵、恐嚇和毆打。法院認為,張某、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城管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和執行公務的權利,構成妨害公務罪。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半。
案例2:
2019年5月,上海市徐匯區某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被一名居民周某阻撓,周某不僅拒絕執行街道工作人員的合法要求,還將工作人員的身份證、警察證、工作證等證件搶走,并將其扔進了垃圾桶。法院認為,周某的行為侵犯了工作人員的執法權利和人身權利,構成妨害公務罪。最終,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此外,一些行為雖然看似并不涉及到妨害公務罪,但實際上也可能被定罪。例如,在處理突發事件時,妨礙政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因此,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尊重他人的權利,不要妨礙公務人員履行職責,否則就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妨害公務罪是一項重要的刑事犯罪,涉及范圍廣泛,情節復雜,罪刑相對較重。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務人員的職責,不做任何妨礙公務的行為。同時,對于那些涉嫌犯罪的行為,也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正常秩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設一個和諧、安定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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