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明既不是旁觀者,也不是說服者,而是參與非法侵權的共同侵略者。李光明舉起鐵鎖砸向吳金燕,是對吳金燕的持續傷害。吳金燕在李光明面臨進一步傷害的威脅時捅了她一刀,顯然仍然是為了避免進一步的暴力。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無論從被告方、辯護目的、辯護對象、辯護時間來看,吳金燕的辯護行為都是合法的。由于吳金燕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辯護,即使李光明的死亡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范圍內,也不屬于正當防衛。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被告吳金燕在夜深人靜、與世隔絕的情況下遭到毆打、羞辱,處于極大的屈辱和恐慌狀態。這時,李光明也舉起鐵鎖砸了它。
面對這種情況,吳金燕用手中的刀自衛,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在不充分考慮侵權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情況等客觀因素的情況下,不得采納吳金燕當時應謹慎選擇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非法侵權的意見。綜上所述,被告人吳金燕及其辯護人關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護理由和意見是合法的,應予采納。起訴書中指控吳用刀殺害李光明的事實和證據是明確的,但指控無法成立。
據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條的規定,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的判決為:被告吳金燕無罪。被告吳金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一審判決后提出抗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全友、張德華也以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明確、吳金燕的行為不正當防衛為由提出上訴,要求判處吳金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在第二次審判中,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抗訴行為不當,決定撤回抗訴。
法院認為,該案經過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是清楚,證據是確鑿。第一審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作出的宣告吳金燕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在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的情況下,繼續適用。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局撤銷抗訴的決定應當通過。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1條的規定,2004年9月16日,決定:一是駁回李全友、張德華的上訴,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
準許使用北京市中國人民對于檢察院作為第一管理分院撤回抗訴。當事人通過信息要求抗訴工作機關調查天津市靜??h人民需要檢察院。原審被告人朱,農民。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司法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董一,農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審。辯護人陳廣龍,天津朋展律師這個事務所提高律師。原審被告人董二,農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審。審理過程中經過研究天津市靜??h人民選擇法院重新審理公司天津市靜??h人民就是檢察院相關指控原審被告人朱、董一犯交通肇事罪,原審被告人董二犯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靜刑初字第96號刑事違法判決。
宣判后,天津市靜??h人民了解檢察院老師提出行政抗訴。本院已經受理后,依法保護組成不同合議庭,公開發布開庭審理了包括本案。天津市服務人民成為檢察院實踐第一會計分院學生指派檢察員胡燕出庭制度履行社會職務。原審被告人朱、董一、董二及董一的辯護人陳廣龍均到庭參加各種訴訟?,F已進入審理方式終結。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一審階段法院無法查明原審法院如何認定,2013年7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董一超速自動駕駛業務牌照識別號為津G的海南馬自達牌小型家庭轎車(以下我們簡稱海馬轎車)在天津市靜??h內沿崔唐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寶利金廠門口時,該車右前部與同向影響行駛的被害人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左前部相撞,致王倒地,董一駕車技術繼續發展前行60余米后停車并下車時間查看是否被害人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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