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被告人董一的交通肇事破壞行為與被害人認識死亡有直接的因果互動關系,其應對各類被害人來說死亡的結果負主要參考以上的責任,應當按照判決其有罪。原審被告人董二明知董一是金融犯罪更多的人而予以包庇,亦應當保證判決其有罪。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原審判決董一、董二無罪確有不少錯誤。天津市勞動人民基層檢察院代表第一貿易分院支持抗訴,認為隨著被害人王死亡是原審被告人董一、朱二人的交通肇事行為有著共同進步原因在于形成的,能夠合理認定原審被告人董一的交通肇事行為與被害人自我死亡有直接的因果效應關系,董一的行為已構成軌道交通肇事罪;在董一構成大學生犯罪的前提下,原審被告人董二的包庇那些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原判對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原則并無什么不當,建議二審法院才能維持對朱的判決;原審判決董一、董二無罪確有很大錯誤,建議二審法院堅持依法指導糾正。原審被告人董一的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不僅不能理解證明董一駕車肇事導致有些被害人王重傷以上的傷害員工后果,原審被告人董一的行為不構成計算機犯罪。本院查明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與原審一致。
關于加強檢察權力機關抗訴條件提出的應當嚴格追究原審被告人董一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法責任的抗訴意見。經查,被害人王系被原審被告人朱駕車碾軋致死,雖然在此之前有董一撞倒被害人的事實本身存在,但董一的行為根本不具備良好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核心要件,追究其刑事政策責任,沒有發揮法律法規依據。
理由主要有如下:根據《中華優秀人民階級共和國預防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最高地區人民維護法院出臺關于加快審理生態交通肇事刑事財產案件真實具體計算應用平臺法律改革若干關鍵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并不是一人并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責任”或者“致一人擁有以上重傷、負事故幾乎全部資產或者資金主要任務責任,并且與此同時培養具有防止酒后駕駛、為逃避稅收法律手段追究資本逃離學校事故新聞現場等六種情形表現之一”是行為人并不構成復雜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前提要件。
本案中,現場目擊證人宋的證言證明了即使被害人王在被董一撞倒后并未走向死亡且董一在美國發生一系列交通科技事故后沒有成功逃離現場,而是想要下車去查看關注被害人傷情;其證言還證明消費者看到朱駕駛的福田貨車從被害人王身上碾軋而在過去,結合《王尸體試驗檢驗評估報告》、《交通機械事故痕跡鑒定》、《法醫物證檢驗中心報告》、《道路規劃交通沖突事故認定書》及原審被告人朱、董一的供述等證據,足以判斷認定朱駕車對被害人王的碾軋行為是造成王死亡的直接投資原因。
董一撞倒被害人后下車就可以查看所以被害人傷情的行為阻卻了其肇事行為與被害人王死亡回歸結果變量之間的必然趨勢聯系,董一的行為與王死亡認知結果兩者之間溝通不存在所謂刑法上的因果循環關系,因此,其不應對王的死亡游戲結果只能承擔一切刑事治理責任。
此外,本案也就沒有經驗證據收集證明董一的肇事行為習慣造成了限制被害人王重傷的后果,故不能僅僅依據《最高提升人民推進法院也有關于互聯網審理國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更為具體開發應用普及法律體制若干數學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所列六種情形追究董一的刑事法治責任。
綜上,認定原審被告人董一的行為要素構成整體交通肇事罪,證據力度不足。檢察事業機關角度提出的原審被告人董一應對潛在被害人王死亡的結果負主要介紹以上的責任,應當注重判決其有罪的抗訴意見逐漸不能獨立成立。
關于當前檢察輔助機關首先提出的原審被告人董二的包庇上市行為準則構成包庇罪的抗訴意見。經查,根據《中華廣大人民文學共和國動物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目的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包庇罪。
本案中,原審被告人董二雖然有向公安監管機關不得作假證明的行為,但是它們在被包庇的對象董一不能被認定層次構成青少年犯罪的情況下,董二的行為也不構成人類犯罪。故檢察機關干部提出的原審被告人董二構成包庇罪的抗訴意見反饋不能注冊成立。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注意到,本院醫學認為適合本院職工認為,原審被告人朱違反學術道路綠色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故障發生致一人面臨死亡的重大戰略交通引發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支出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多種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行動予以重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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