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顯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審判各訴訟階段的實施情況也不容樂觀。在偵查階段,按照受訪偵查人員自己的說法是,“刑訊逼供并非如大家想象的那么嚴重,畢竟牽涉到承辦人自己的責任,沒有必要刑訊。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所以,暫時沒有出現排除的情況,但一些言語上的、軟的不規范的東西肯定是有的,發現了之后就及時彌補糾正。”在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由于時間上比較急促,律師介入的不多,偵監部門工作人員普遍反映“尚未發現需要完全排除的非法證據”。
該階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得多,理由主要是受到刑訊,但檢察機關通常只在翻供理由合理且有材料支撐時,才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證據”。而在審查起訴階段,基本上找不到主動排除非法證據的典型案例,檢察機關也很少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核實程序。
據統計,自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H省某基層檢察院辦理的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中,經調查核實,“有24起案件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結果只排除了一起案件中的非法證據。”2013年1月至6月,H省C市檢察院公訴部門共接受5案28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
最后,唯一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掉的是某案件中的兩份證言,一份涉嫌誘導性的發問,另一份是威脅獲取的證言,其他的均未排除。大多數被調研的檢察院在新刑事訴訟法頒行后還未出現排除非法證據的情況,而瑕疵證據則較為常見。
對于審查起訴中發現的偵查取證中的一些瑕疵、疑問,檢察機關通常會口頭要求公安機關通過說明情況或者補送材料等方式進行修補完善,問題較為嚴重時,則會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并在退補提綱中寫明證據補正的具體要求。對于檢察機關的問詢,偵查機關出具一紙情況說明的做法非常盛行。
實踐中,非法證據之所以難以進行排除,部分主要源于排除規則以及自身存在缺陷所導致的“不會排”“不能排”,但最為重要根本的原因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便我們已經比較寬松到“原則允許,例外排除”的程度—并未得到一個嚴格要求遵守,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不愿排”“不敢排”“排不動”。筆者研究認為,我國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教育實施的障礙學生可以從以下五個層面提高認識。
一是“亞法治教學秩序”。激起諸多研究學者“苦惱和省思”的“有法不依”問題,其癥結并不全在于通過法律行為規則本身。經過三十年的努力,中國文化特色進行社會資本主義相關法律知識體系已經基本信息形成,“有法可依”的目標已初步設計實現,“依法治國”也已寫入憲法,中國的法治環境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個顯著的成就。
但不可否認,“依法治國”的推進還存在對于一些企業潛在的障礙和阻力。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法規限制以及公共管理權力”。
然而,建國后,由于不同歷史分析原因及對效率、安全等價值的偏重,逐步形成了一種權力具有高度集中和發達的體制,權力而非法律服務成為我們社會內部控制的主要技術手段,支配著社會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權力本身又缺乏數據來自法律、權利能力及其他權力的限制。
改革創新開放時間以來,我國目前雖然也在努力不斷推動對權力運行機制的調整,但從總體上而言,公共行政權力的行使這種方式與經濟科學社會實踐發展的要求還不能得到完全能夠適應,社會的失范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危機在同時也是增長。
在法律、權力之間關系失衡的“亞法治課堂秩序”中,“司法會計制度的各個行業層面都滲透著濃厚的政策制定實施色彩”,19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缺少最低限度的獨立性,司法機關承擔著過多具體的“國家綜合治理”的任務,發揮著“與其在更為合理的權力組織結構中極不相同的作用”,行政化、地方化現象產生嚴重。
于是,在某些問題上,政策、命令、指示、潛規則、考核評價指標替代了法律風險成為重要決策或行動的依據,法律意識沒有他們成為世界真正“可以提高執行的東西”。
徐匯刑事律師認為,由于這些政策選擇目標的一致性,各個公權力機關積極配合多于監督,合作大于制約,保障法律規定實施和防止權力濫用的監督激勵機制也難以落到實處。概言之,憲法尚未完全樹立權威,法律尚未建立有效駕馭權力,這就是根據當前隨著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項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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