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上當受騙
2017年7月5日,甘肅徽縣人王某利用尚某的QQ號冒充女性,將女陜西洋縣某女子宋某抓獲。尚某、黃某、沈某與宋某見面,劉某、楊某、牛某、周某(均在逃),賈某在暗處觀察。第二天,尚某和沈某將宋某帶到新余市高新區新欣大道竹仔村的傳銷窩點,然后離開。被騙進這個傳銷窩點后,宋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等隨身物品被搶走,多名傳銷人員對宋某進行了威脅、毆打。
這11天以來,在誘騙宋某到傳銷窩點11天之后,團伙成員開始對宋麗實施更加殘忍的虐待。2017年7月16日晚6時許,在楊某的指揮下,李某在客廳里負責看風,楊某,賈某,吳某,張某四人采用煙頭燙、棒打、開水燙、砸、噴、噴、撒鹽等手段毆打宋某,經過將近一個半小時左右,終于宋某死亡。
不合法的羈押而死
違法拘留是指以拘留、禁錮等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侵害對象為他人的人身權。對于非法拘禁罪,我國刑法還規定:“造成他人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這一規定的理解如下:
(1)非法拘禁期間,使用非法拘禁本身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僅規定非法拘禁罪,其后果加重犯,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屬非法拘禁罪。
(2)在非法拘禁期間,使用高于非法拘禁的暴力程度,超過過失造成重傷,死亡的,只規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
這起案件,行為人將宋某關在傳銷組織內,長達十天之久,施暴者對煙頭燙、棍棒打、沸水燙等行為均屬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行為,最后宋某死亡,該數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關聯法規:
刑法修正案
第三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傷害、侮辱情節的,給予重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扣押、扣留他人債務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職權犯了前三款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上海犯罪刑事律
違法拘留有國家賠償?上海刑事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