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2012年1月24日凌晨,陳明月駕駛寶馬追出租車,造成出租車司機死亡。事故發生后,陳明月開車逃到一家賓館。酒精檢測后,陳明月酒后駕車。那時,陳明月在朋友的勸告下投案自首,被檢察院起訴。
結論
自首情節較輕,逃避救助義務加刑第一次有4年半。
經過法庭審理,陳明月在車禍中逃走后,在別人的勸導下被公安民警帶離現場,如實供訴了自己的罪行。而陳明月沒有履行搶救傷員的職責,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法定義務,情節惡劣,構成自首,但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將陳明月判其4年6個月徒刑。
上海知名刑律師分析
這起交通肇事罪終于終結,陳明月被判死刑。關于陳明月案,陳明月是否構成自首,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對量刑有哪些影響?
車禍罪主要指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嚴重事故、嚴重死亡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人員。
交通事故罪在量刑方面已有明確的規定。刑法典第133條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重傷、死亡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最多可判處三年至七年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交通事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對事故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的1人或3人以上重傷;
(二)死亡3人以上,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的;
(三)對事故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的直接損失,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致一人或嚴重受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1)酒醉后駕車;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知道汽車安全裝置不完備或安全部件出現故障時駕駛;
(4)駕駛無證件或報廢汽車;
(5)嚴重超負荷駕駛;
(6)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法律責任。
事實上,由于對法律的認識不足和逃避心理,很多車主常常選擇逃避法律制裁。它事實上是在傷害自己。所以,與其暫時逃避,不如積極賠償,如陳明月有受害人家屬的理解,影響法官的判決。上海知名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