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是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其法律依據如下: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為防止對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給不法施暴者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發生重大損失時,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防衛并非單獨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當按其犯罪構成來認定罪名,而不能定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致人死亡”、“防衛過當致人死傷”等罪名。根據刑法第20條對防衛過當的規定,造成不法加害人重傷或死亡后,才會出現防衛過當問題;造成他人輕傷或對財產進行防衛的,一般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
對防衛過當的行為,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具體的減輕或免除處罰及如何減輕處罰中,應當從過當的程度、防衛的原因、利益的性質等方面加以考慮。上海市刑事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