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孩子買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余某莎,黃某婚后打算買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親毛某在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然后毛給女婿黃62萬買房。買房后,房子以黃的名義登記。
公公出錢70萬買房。
以女婿的名義登記后要求借款。
2016年,于某莎和黃某訴訟離婚,毛某和丈夫余某要求女兒和女婿歸還70萬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兒向他們出具了70萬元的借據,并簽署了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釋說,原來有借據但丟失了,這張借據是補充的。
但黃某認為這筆錢是贈與。
雙方爭執不下,于某、毛某于是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訴女兒和女婿,要求對方還款。
在審判過程中,原告說,當他認為被告是他的女兒和女婿時,他把錢借給被告買房子,但被告后來對他態度不好。2016年9月,黃毆打岳母住院。
女婿黃說,他對收到第二原告70萬元買房沒有異議,但被告之間從未有過貸款關系。原告起訴的真正目的是惡意串通被告余,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同意原告的說法,這筆錢是一筆貸款。
出乎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的父親黃出具的證明,表明他的兒子和兒媳于2013年3月向毛借了1萬元。黃解釋說,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非常認識我的兒媳,但我的兒子對我們的老人都很不好。我的兒媳更合理。她讓我寫這篇文章。我兒子對我的岳父母不好。當時,人們給了我兒子和兒媳錢買房子。我認為作為一個男人,我兒子應該還錢。黃還說,他知道這所房子是由第二個原告付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借錢給孩子買房。
經審理,成都高新技術法院認為貸款關系已成立,判決被告黃、余償還原告余、毛貸款本金70萬元。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以及二被告處理離婚糾紛的過程,僅憑被告余麗莎個人出具的借據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及貸款的結論。然而,經核實,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父親黃出具的證明確實是黃自己寫的,可以證明款項發生時及以后,二原告沒有告知二被告支付的70萬元是贈與。
判決書寫道:從法律意義上說,父母沒有義務為孩子買房子,因為孩子不屬于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階段,相反,孩子應該履行贍養義務,最近的房價,父母在孩子買房子時往往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生的努力,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毛先從銀行貸款獲得大部分錢,然后支付給第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買資金的行為更具有暫時資金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的還款時間并不意味著免費贈與。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原告是基于贈與向第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況下,綜合支付過程、支付方式等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貸款而不是贈與。
黃拒絕接受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拒絕接受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黃的再審申請。上海好刑事律師